父亲和他人做的买卖,儿子在付款承诺人处签字,那么,父债能否要子偿。
基本案情
赵某与赵某某是父子关系。2015年,梁某和赵某协议购买石子,由梁某向赵某提供石子。当时,年满18岁的赵某某在父亲赵某的搅拌厂里负责使用电脑登记出入货。2016年7月,赵某某登记梁某运输到厂里的石子后,出具《付款承诺》给梁某,《付款承诺》载明:“2016年7月29日梁某送达赵某石子货款共计181500(壹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定于2016年8月29日之内归还”,并在承诺人处签字。
2023年,梁某与赵某经结算确认欠货款总数为300000元,赵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给梁某,该承诺书载明:“今欠到梁某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2023年8月底开始还款,春节前一次还清,每个月最少叁万元正”。因赵某没有支付梁某的货款,梁某遂起诉赵某和赵某某共同支付该30万元货款。在庭审中,梁某承认向其订货和购买石子的都是赵某,赵某承认其欠梁某的货款,但是该笔款项与赵某某无关。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梁某与赵某达成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梁某已依约向赵某提供货物,但赵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梁某与赵某共同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300000元,赵某应当支付该货款给梁某。
关于赵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问题。赵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中明确“梁某送达赵某石子货款共计181500元”,意思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石子是转移给赵某的,且梁某也承认向其订货和购买石子的都是赵某,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是梁某与赵某,赵某某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虽然赵某某在《付款承诺》的承诺人处签名,但是,结合赵某某当时负责的工作,其行为系履行签收货物并出具凭条的职责,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是与梁某达成买卖协议。因此,赵某某不需要向梁某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相对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还款承诺》的承诺人上签名的赵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结合案件事实,赵某某并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磋商与签订,不是合同相对人,其在承诺人处签名系履行验收货职责后出具的收货凭证,本质上是受托于赵某,代理赵某的验收货事务,其行为对被代理人赵某发生效力。
提醒各位网友,一份高质量的合同犹如一副坚硬的铠甲,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一份高质量的合同要满足四个“精”的要求:一是精准的标题, 合同标题要精准写明“买卖”“购销”等字样,与其他合同清楚区分;二是精确的主体,“卖方”和“买方”分别是谁,并确保与合同落款签名一致,以便进一步厘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精细的条款,《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条款越详细越完整,越能幸免出现纠纷,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凭着精细的条款得以化解;四是精炼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双方协商设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提炼出违约方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