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林豪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案件。

因建设发展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情况很常见,然而有些部门为了拆迁进度,在与被拆迁人谈不拢,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其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行为涉及了法律权限、社会公平和民生保障等多个层面,其背后的复杂性及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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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面对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L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1998年间,L先生修建早已破旧的祖宅,建成五层框架结构的房屋,在当时,一时兴起了修建祖宅之风,在传统观念中这毕竟是光宗耀祖的事,且祖宅是根是家的像征。

时间到了2021年,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某府将包含L先生家范围内的部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9月,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产权认定表》,违法建筑一栏写明面积480平方米,L先生非常不解,自己20多年前建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建?且征收服务公司也没有权利认定自己的房屋是违建呀,L先生完全不认可这个结果,于是没有在《产权认定表》上签字。到了2023年1年,L先生收到了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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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先生顿时焦急万分,感受到了事情的紧迫性,但自已对法律的认知有限,于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咨询了解L先生选定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林豪律师为其处理案件,林律师详细分析了案情并制定了详细计划,L先生非常认可当即决定委托林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收集资料、梳理案情、厘清思路,协助L先生向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以某市城市管理局前述限期拆除决定存在行政处罚依据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以拆违代替拆迁从而剥夺L先生应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的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几日后L先生收到某府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L先生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然而,万万没想到,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凌晨,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群冲入L先生家中,将其家人托出屋外,强行拆除了房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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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L先生对强拆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中有某街道办的人员和车辆,L先生几次找对方讨要说法,但是对方避而不谈。无耐之下,林律师和L先生决定立即提起诉讼。庭审中,林律师说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该街道办未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且在L先生已就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该街道办强行拆除L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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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该街道办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