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查处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如下闭环区域划定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华源城——廉江大道与北部湾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中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北部湾大道与人民大道西交叉路口——人民大道西与九洲江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第五中学桥头——廉江河——北部湾大道——碧桂园盛世华府——长盈城市花园--豪景花园——二力城——冠利·万科苑——碧桂园博雅花园——龙湖山庄——廉江市第二十七小学——绿道——樱花公园——华廉泉山泉水厂——丽波度假村——畔山华庭——廉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发展计划局)商品楼——中山六路——桂园小区——黎湛铁路与上(县)角(湖垌)公路交汇处高架桥——廉江火车站——美满世纪电器厂——龙塘路——温十饼厂——东环大道与廉江河交叉路口——廉江河——江边村大桥——黎湛铁路——黎湛铁路与廉南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实验学校——福濠华庭东侧——华源城。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及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八条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重污染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燃放后应当及时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举办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下列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廉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府2008年1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廉江市区特定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廉府〔2008〕7 号)同时废止。

附图: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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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江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