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洱海流域的保护和管理,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洱海流域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非法捕捞、垂钓等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非法捕捞垂钓违法行为曝光,望广大钓鱼爱好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2月1日10时3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林在洱海流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海尾河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已由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4年2月18日11时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兵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李某兵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13日11时1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王某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王某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2月16日10时4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亮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杨某亮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16日15时3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高某、杨某荣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里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高某、杨某荣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2月17日11时23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马某根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里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马某根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2月18日11时2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军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里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杨某军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2月18日10时1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寸某勋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寸某勋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2月19日9时1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杜某全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杜某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2月19日9时1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明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张某明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2月19日9时2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光在茈碧湖禁渔期禁渔区外海区域非法捕捞、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相关规定,对李某光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并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872—5126771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来源: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洱源发布、智慧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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