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李茂颖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云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中提出,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此外,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等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72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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