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杭州高速上两位司机发生争执的视频在网上传播。

根据视频显示,矛盾双方分别驾驶宾利牌和宝马牌小汽车,经济条件应该都不算差,宾利车主疯狂殴打宝马车主,还用几寸长的尖锐物体多次向宝马司机捅划。即便在宝马司机倒地后宾利司机依然不依不饶,通过脚踢宝马车主头部等进行长时间殴打。

之后宾利车主还上了宝马车驾驶室,疑似损坏宝马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最终驾车离开。

部分网友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并@杭州相关部门,杭州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动于事发当天下午六点左右将宾利车主抓获,第二天已经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案由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2月25日,杭州警方发布此次事件的警情通报。原来两人系表兄弟,共同在杭州经营物流业务,因经营纠纷39岁的宾利车主得知32岁的宝马车主在银行欲冻结公司账户后立马携带茶刀开车追赶,并在高速上别停宝马车,之后便出现了视频中持茶刀殴打宝马车主的事情。

宾利车主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事情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法律的程度,并非普通民事纠纷,也不是行政处罚能了事的。由于双方是表兄弟,又在一起开公司,之后可能因亲属关系而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那么宝马车主能否“撤诉”、不追究宾利车主的故意杀害行为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刑事拘留的案由为故意伤害罪,罪名先要成立再来谈之后的公诉和审判。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认定标准是被害人构成司法上的轻伤。注意,伤情鉴定中的轻伤和我们认知中的“轻伤”不是一回事,前者往往更重,我们平时讲的“轻伤”基本上归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轻微伤”里,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因此,宾利车主目前只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关键要看宝马车主的伤情是否达到了轻伤程度。

假设达到了轻伤,双方能私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事案件的起诉方是检察院,称为公诉案件,和民事诉讼不沟通,不是被害人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就可以了事的,最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第二,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也不能“撤诉”。

虽然不构成刑事案件但绝对够得上行政处罚的程度了,宾利司机将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注意,只要是公安机关介入的案件,不论属于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没有私了一说,所以即便家属和本人互相谅解并替求情,宾利车主依然逃脱不了处罚。

当然,双方的赔偿纠纷属于民事领域,可以由宝马车主自行决定是否起诉,私了甚至一分钱也不要都可以。

第三,除了故意伤害还可能触犯其它罪名。

杭州警方的警情通报里只提到了“涉嫌故意伤害”,这不意味着不会构成其它犯罪,之后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才能下定论。根据视频和警方通报内容,宾利车主还可能触犯如下罪名。

一是危险驾驶罪。宾利车主为了追赶宝马车主在高速上别停,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宾利车主进入宝马驾驶室做了什么?有网友说拆除了行车记录仪造成了宝马车主的损失。此外,别停宝马车的过程中也可能让宝马车主遭受损失,全部要算到损失总额里去。

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规定,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该罪名的立案是被损坏的财物在5000元以上,宝马车的损失需要定损后确定。

三是妨害司法罪。《刑法》中有专门章节针对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设置了多条罪名,比如伪证罪、销毁证据方面的罪名等,基本处于3年以下或者3-7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宾利车主破坏的是记录整个事件过程的行车记录仪,那么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证据的,导致其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一旦罪名成立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总结一下,不管宝马车主和宾利车主是不是表兄弟,哪怕两人是亲兄弟甚至是父子这样的直系亲属,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几乎不可能出现原谅后就没事了的情形,区别也就是能不能判得轻一些而已。

此外,即便宝马车主的伤情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也不意味着能全身而退,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司法等方面的罪行等着他。再退一步来说高速别停行驶中的车辆并用锐器殴打他人的行为怎么说也能算寻衅滋事罪了,所以宾利车主的这顿牢饭怕是跑不了了,这是他“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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