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合肥紧急发布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此外,安徽两市先后发布

电动车停放充电“十条规定”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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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巢湖市房产服务中心:

为深刻汲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教训,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管理

各地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在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新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或加装充电设施时,所在地街道社区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合理选定位置,积极征求业主意见,选择规范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严禁堆放杂物、严禁擅自安装、改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各地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配置灭火器材。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

各地要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停放标志,引导居民规范停放。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重点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清理,确保禁停区域通畅。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推动加装电动自行车梯阻设施,完善梯控系统,通过物防和技防防止电动自行车入梯上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

各地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既有充电设施加强管理,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建设运营单位日常监管,督促及时修理、清除损坏的充电设施。督促物业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对私拉乱接、“飞线”充电或在住宅内充电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果断向属地和公安部门报告。各地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加大进小区检查执法频度,推动业主形成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和充电的行为自觉和意识自觉。

四、加强居民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发布规范电动自行车通知,绘制通俗易懂、明显示警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在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广而告之。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充分利用此次南京火灾事故开展“案例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要创新方法,积极通过微信群、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上门入户宣讲、社区文化活动、安全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业主深化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危害认识;通过网格员、红色小管家深入居民做细致工作,建立举报监督制度,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提高业主自我防范意识。

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现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立行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作出物业管理处理,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各地都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各地物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立即对住宅小区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处理,一般问题立行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排查整治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排查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总结分别2024年3月15日、3月29日报送市房产局物业处。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2月25日

芜湖市

关于发布电动车停放充电“十条规定”的公告

广大市民,社会单位:

近期,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 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芜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4日

亳州市

2月25日

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公告

在亳州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规范

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

公布“十条规定”

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的公告

广大市民,社会单位: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5日

来源 | 凤凰网安徽综合

编辑 | 吴可 责编 | 王岳格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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