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估价基准日”您了解多少?

有很多被征收人会产生疑问,什么是估价基准日?因为很多人在评估报告上都会看到具体写明报告估价的基准日是哪一天。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估价基准日一般是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具体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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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基准日跟广大被征收户的利益相关,因为特别是前几年房价的变动很大,可能这一两个月和一两个月之前的变动,有很明显的差距,所以估价基准日涉及到被征收人基本的利益。估价基准日是评估公司确定的作为价格基准的日期。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般都是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有的地方作出被征收决定已经有四五年了,期间停止了,没有任何的征收行为,之后又开始征收。因为现在征收决定有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日期,那么,征收决定作出以后没有实施,是不是就失效了,或者期间不实施,有问题就不能够再实施等这些问题可能从法律层面角度来说,都不太好回答,也没有什么太过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征收决定作出了,实施日期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的某一年或者两年或者是更远的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在实施征收的时候的房价和作出征收决定时候的房价就有了显著的差别,也有可能是升值了,也可能是降价了都有可能,这样就会产生利益冲突。

最高院曾经有这样一判例,迟迟没有实施补偿,评估是按照什么时候评的呢?应该是按照补偿时的时间来进行评估。在赔偿过程中,一般是强拆行为的发生,属于主管部门违法行为造成被征收人财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时间点是什么呢?按照什么时间点评估它的价值呢?是按照赔偿时具体的房产的价值来进行。这两项都不是以征收决定作出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在相关案例中也有确定的规则,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造成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应的责任应该由过错方来承担。如果是赔偿时和补偿时的价值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可以按照赔偿时或者补偿时基准作为基准日进行相关的评估,来确定赔偿或者补偿的价值。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