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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川区法院开出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因诉讼中恶意将诉争房屋转售他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李某作出处罚2万元的决定,并移送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与李某双方口头协商将涉案房屋整体作价30万元出售给张某,并约定八年后拿到房本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张某陆续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2022年1月,李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后双方因过户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起诉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李某提出收回房屋,主张张某所支付的30万元系张某给李某的借款,且房屋在2022年6月已出售给第三人王某,成交价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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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第三人王某明知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产生争议,仍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特别约定王某必须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李某指定的他人名下,同时在王某未付清绝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便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明显与日常房屋交易习惯不符。

法院认为,李某与第三人王某签订合同并指定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属无效。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后李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核查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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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稿:金川区法院 李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