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我院决定对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重新编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基本原则

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

02

编制数量

本次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总数由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报名情况等因素确定

03

申报条件

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龙岩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龙岩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原已在册的管理人,需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如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应以新核准的机构名称申请入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律师事务所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必须推荐本所3名律师为个人管理人(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名的,必须推荐4名个人管理人),鼓励推荐45周岁以下律师。推荐的个人管理人需符合本公告要求。入册的个人管理人应作为该律所破产案件承办人。

各律所推荐时应充分考量推荐的个人管理人履职能力,并确保推荐的个人管理人能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破产案件办理、共同承担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

3.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社保缴交人数(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少于10名,上述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具备法学、会计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合计不少于2名。

个人管理人申报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1.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并同意其担任该律所破产案件承办人。

2.该人员应当具有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

3.审定入册个人管理人应当受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最终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条件限制,且其未在该所执业时,自动丧失个人管理人资格。

禁止申报情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罚,或者执业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追究责任的;

7.申报材料不实;

8.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具备的专业能力;

9.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04

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详见本公告附件1);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理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业务和业绩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7.与评定标准所列项目有关的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办理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业务和业绩材料;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7.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单位职工社保缴交清单(需有社保部门盖章);

8.与评定标准所列项目有关的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详见本公告附件2);

2.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市律协)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与评定标准所列项目有关的材料。

05

评定标准和程序

(一)初审

入册评审工作由我院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

对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及个人,根据执业业绩、执业荣誉、专业水准、人员规模、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执业保险等综合情况打分,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对首次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院评审委员会将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二)公示

管理人初审名册确定后,将在本院网站与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三)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本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所涉中介机构及关联个人管理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四)公布

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本院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网站与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

(五)分级

完成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分情况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一级管理人占机构管理人15%左右,二级管理人占机构管理人50%左右,其他机构管理人为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参照三级管理人管理。

06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已纳入管理人名册中介机构本身及其从业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等情形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六)已纳入管理人名册中介机构本身及其从业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因履职不当、未尽勤勉义务等原因,被本院书面警告三次或罚款一次,即丧失管理人资格。

07

报名时间和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应在报名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纸质版入册申请书及汇编成册的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不接受邮寄报名)。

地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1110室(民四庭)。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4日17时00分止。

联系人:张宇凯,0597-2989310、18039866338。

08

解释权

本公告内容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机构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2.《个人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3.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重新编制及分级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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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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