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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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停车收费将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管理形式、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

一起看看具体规定了哪些方面吧!

《办法》规定停车服务将实行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9∶00至21∶00,其他时间为夜间时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

《办法》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可以采用计时、计次和包月、包时段等方式收取。

计时收费

1.停车设施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2.计时收费以每0.5小时或每1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5小时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两个时段之间或一次停放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一类区域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计次收费

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一类区域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包月、包时段收费

住宅小区周边、城市综合体、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商户、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与机动车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或包时段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要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减(免)收规定。

1、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包括立体停车设施),对一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其中,市区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城市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一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车辆免费。

2、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包括立体停车设施),从车辆进入设施15分钟后开始计费。其中,市区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城市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从车辆进入设施30分钟后开始计费,免费时长计入首个计费单位。

3、医院内设停车设施对住院病人家属(限同一辆车)当天停车已缴过一次费的,再次停车时不得收费

4、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在现行标准上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鼓励市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5、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放服务费,1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减半收取。鼓励市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6、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收费的;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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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市市场监管局将以日常监管为抓手

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持续强化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加强收费政策宣传

确保机动车停放服务领域

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广大市民如发现停车场

收费价格违法问题

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扬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