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当承包户中的权利人去世时,其承包的土地是否应由村委会收回,成为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一大焦点问题,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1.了解案情

河南省某村中,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先生一家两口以张先生为户主承包了该村枇杷园南侧10亩土地,家庭成员包括张乙,张乙是张先生之子。

2010年10月30日,张先生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该村枇杷园南侧的10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0日,每年每亩流转金为660元,乙方于每年1月10日前将该年度的流转金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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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4日,张先生病逝。因为张先生去世,该村村委会要求收回上述承包地中的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某合作社向其支付上述5亩土地自2018年10月起的流转金。张乙认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张先生去世之后,村委会有权收回上述土地并收取流转金吗?

2.律师分析

首先,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全体人员构成的“户”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政策中的“按户承包”。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利主体及行使主体均是农户,除另有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均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所以,即使出现家庭成员去世的情况,也不得收回部分承包土地,剩余家庭成员继承原有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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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承包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向经营权人收取租金等方式获取收益。该项流转收益属于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在承包人去世时为其遗产,依法由其家庭成员继承。

在上述案例中,首先,该村枇杷园南侧的10亩土地是由张先生、张乙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的,虽然张先生去世,但该农户依然存在,故张乙作为该农户的成员依然依法享有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发包方的该村村委会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土地。其次,张先生去世,其相应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收益作为遗产,应由其家庭成员张乙作为唯一继承人依法继承取得,作为发包方的该村村委会无权要求取得其中5亩地的流转收益。

3.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1)承包人死亡后是否存在合法继承人;

(2)继承人是否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继续承包意愿和能力;

(3)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

(4)村委会收回行为是否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并进行了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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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权利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其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必然丧失,关键在于判断继承人是否满足继续承包的条件,以及村委会的收回行为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此过程中,行政诉讼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