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27日通报,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吴钟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钟鸣背离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串供、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将亲属应当支付的个人费用由单位报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对个人投资理财情况隐瞒不报;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不反映、不报告,打探审计、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决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

吴钟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钟鸣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极目新闻注意到,通报中指出的“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情形,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载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吴钟鸣,女,汉族,1964年10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云南昭通地区供销社副主任,彝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昭通市粮食局副局长,省粮油贸易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云南国资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8年05月至2022年12月,任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

2022年12月1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吴钟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吴钟鸣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钟鸣先后利用担任云南省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工投集团下属昆明经开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工投集团副总裁,云南省物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曲靖经开公司董事长期间,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极目新闻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云南省纪委监委、云南日报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