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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本人捏造事实,在今日头条网上发布污蔑诽谤平果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信息,给法院和法官造成恶劣影响,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诚恳地向法院和法官道歉,我以后不会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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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执行人韦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向平果法院和执行法官道歉。韦某因不满法院强制执行,为泄私愤,在网络平台发布“想封谁就封谁,平果市人民法院法官收了黑钱”等不当言论,还附上执行干警照片,侮辱、诽谤执行法官收了另一当事人好处办事,企图通过散布谣言的方式,煽动舆论向执行法官施压,以达到对其撤销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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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截图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说起。韦某诉蓝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平果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韦某与被告蓝某离婚;三个婚生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韦某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每人700元抚养费。

调解书生效后,韦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蓝某向平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案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韦某释法说理,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韦某非但不履行,还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诬陷、诽谤执行法官“收钱办事”,以此向执行法官施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平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韦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辅以训诫。经执行干警训诫,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网络上公开向执行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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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维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守住法律的底线,莫逞一时口舌之快,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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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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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

来源丨 平果市法院

作者丨 农小娟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黄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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