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配偶婚前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双方因各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女方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是男方却与新认识的女朋友住在了一起,是否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应予处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只是《民法典》的禁止行为。

科云离婚律师提醒,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前,是不可以与别人同居的。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前男女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仍然需要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在诉讼离婚阶段有同居者,则是对婚姻不忠,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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