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致人死亡的,如果死者家属没有经济来源如何生活呢?我们通常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上也是视情况而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获赔的。那什么情况下才符合获赔标准呢?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日17时17分,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沿3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启东市寅阳镇海堤三号路(兴旺东桥)交叉路口时,与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致顾某某死亡,车辆受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中吴某某、顾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现顾某某的配偶卞某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顾某某的配偶卞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顾某某生前与原告卞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时,顾某某已满65周岁,原告卞某某已满66周岁,双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查明的事实,卞某某体弱多病,实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顾某某生前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有实际劳动能力对其配偶卞某某进行扶养,故原告卞某某可主张其配偶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减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综合考虑卞某某和顾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实际继续劳动的年限等因素,酌情支持卞某某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顾某某承担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其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当平均分配。

据此,法院支持卞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万余元。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审查三个要素:即法定承担扶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具体到本案中,卞某某与顾某某系夫妻关系,卞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三个要素。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而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文字:和合法庭 吴友志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陆艾华

▌终审: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