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彩礼纠纷已成为婚姻家事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季恒在适用新规定条款的基础上成功调解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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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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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李某与汤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双方商量决定二人先举办婚礼,因女方户籍所在地可能涉及征地补偿问题,暂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李某给付汤某现金彩礼12万元,并购买了三金首饰,2022年11月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婚后,李某分三次给汤某微信转账工资共计6000元。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较大纷争,汤某离开住所,明确表示无法再与李某共同生活。多次沟通未果后,李某将汤某诉至平桥法院,诉请判令汤某返还彩礼、婚礼及黄金首饰等共计2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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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汤某12万元及黄金首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款项、礼品可以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所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按照习俗向被告汤某给付了礼金及黄金首饰,该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在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保留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李某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部分支持。

其次,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过8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存在共同开支,且双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均予以认可,不存在汤某故意回避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此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情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因等因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部分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法官季恒多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调解成功:除了汤某在婚礼当天已经返还的2万元礼金,又当庭向原告一次性返还礼金5万元及黄金首饰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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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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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季恒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有关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中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在判定某项给付是否为彩礼时,可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事实认定。同时该规定还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该规定还提出了彩礼返还的问题,关于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最高院认为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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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因此法官在审理时要结合具体案例来积累经验,一方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识别是否存在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防止严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

(平桥区法院宣)

来源:信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