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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胜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巧用案外人担保措施,顺利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对后续履行提供保障,有效弥补了对被执行人适用拘传、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销声匿迹的情形。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龙胜法院判决,被告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7 474.3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余某某未按期履行,原告遂于2021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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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余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相关单位反馈,余某某在某中学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遂下裁定每月扣划余某某工资2 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杨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电话联系得上,但其一直拒不履行。该案于2021年5月终结执行。

“法官,我发现了杨某某,她现在就在家里!”2024年2月20日午间,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电话,根据龙胜法院执行局2023年11月份建立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前往杨某某家中,依法将其拘传至龙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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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被带到龙胜法院后,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杨某某迫于执行压力,承诺当日履行20 000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但其当日仅履行到位14 000元。由于杨某某以前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对其后续是否继续履行债务不确定,遂要求其或其家属提供执行担保,但其坚称后续会按时还款,不愿提供执行担保。在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于当晚将其送至桂林市第一拘留所拘留。

2024年2月23日,杨某某家属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明愿为杨某某所欠银行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出具承诺书并缴纳6 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法官决定同意杨某某家属以其名下财产为该案提供担保,并明确告知其家属,若后续杨某某未按时还款将追加提供担保的家属为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属表示同意。鉴于杨某某及其家属后续的配合,执行法官决定提前解除杨某某的拘留措施。杨某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并在承诺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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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该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突破惯性思维,巧妙运用案外人担保制度,一方面能打消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和解协议的高效履行,如果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后,又出现拒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三审:王明荣

二审:秦 语

校对:阳文士

编辑:白桂杰

来源:王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