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振武、胡英辉故意杀人案

——雇凶者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并翻供否认犯罪的,如何认定雇凶杀人犯罪事实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23号

雇凶杀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雇凶者本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雇凶者反侦查能力较强,不但不直接参与实施杀人行为,还会尽可能切断与受雇者和犯罪事实之间的证据关联,增大事实认定的难度。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格外注重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

通常情况下,受雇者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一般会留下与犯罪相关的直接证据或者关联性较强的间接证据;而雇凶者雇用受雇者实施犯罪,通常是基于特定动机,且会与受雇者存在联络;出于犯罪隐秘性考虑,受雇者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并不相识,需要在雇凶者的帮助下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应当从证实受雇者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雇凶者与受雇者之间的关联、雇凶者及受雇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关联等方面的证据人手,探寻雇凶者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对于雇凶者翻供否认参与犯罪的,应当注重对雇凶者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在取证时间、逻辑关系、内容一致性上的审查,并认真分析雇凶者的翻供理由及翻供内容是否符合情理、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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