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量超过5万去新疆景区免费”?“新疆户口高考加80分”?这些都是谣言!2月27日自治区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公布了8起网络谣言类典型案件,造谣者均已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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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在自治区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自治区公安厅网安总队副总队长李志龙向媒体通报了8起网络谣言类典型案例。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摄

案例一:伊犁公安机关查处廖某某传播谣言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廖某某在网上发布“新疆户口高考加80分”谣言信息。经查,廖某某编造发布“我们大学有个同学是新疆户口,高考加了80分”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廖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伊宁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公安机关查处唐某传播谣言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唐某在网上发布“交警打人了,把刁羊人员的羊抢走了”谣言信息。经查,唐某为博取关注,使用手机拍摄交警劝导刁羊人员骑马有序通过高速路段的视频,并配上杜撰的“交警打人了,把刁羊人员的羊抢走了”等文字,短视频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特克斯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塔城公安机关查处禹某某传播谣言案

塔城地区乌苏市禹某某在网上发布“高速上发生重大车祸,30多辆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谣言信息。经查,禹某某听朋友称发生交通事故,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为博取他人关注,遂恶意编造发布辖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多人死亡的谣言信息。禹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乌苏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四:塔城公安机关查处马某某传播谣言案

塔城地区托里县马某某在网上发布“托里水库发洪水”谣言信息。经查,因托里县库普水库水位已达上限,托里县水利局发出水库放水公告,马某某为博人眼球,达到提高浏览量的目的,编造发布谣言信息。马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托里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五:吐鲁番公安机关查处周某传播谣言案

吐鲁番市鄯善县周某在网上发布“某地发生暴乱、枪战”谣言信息。经查,周某为博人眼球,遂根据网络宣传反恐演习,恶意编造某地发生暴乱、枪战的谣言信息。周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鄯善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克苏公安机关查处王某某传播谣言案

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王某某在网上发布“文旅局规定的粉丝量超过5万或者10万以上的自媒体人,到全疆任何景区都是免费”谣言信息。经查,王某某为达到免去某地冰雪世界门票费用的目的,编造发布谣言信息,影响相关景区正常生产经营。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库车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七:克州公安机关查处米某传播谣言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米某在网上发布“本地高中生群殴,人数多达200人”谣言信息。经查属地未发生此类案件,米某根据听到的不实传闻编造发布“我弟他们高中男生打架了,人数多达200人,报警了警察来了才分开”的谣言信息。米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阿克陶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八:喀什公安机关查处邓某某传播谣言案

喀什地区喀什市邓某某在网上发布“电梯内抢劫金项链”谣言信息。经查,邓某某醉酒后编造“本人被他人打‘昏迷针’后遭抢劫,丢失金银首饰”谣言信息。邓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喀什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 新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

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新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与主要实施者,严惩借造谣传谣进行非法牟利的自媒体运营人员,依法打击利用谣言信息借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侦办一批网络谣言类案件,依法查处部分造谣传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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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新疆警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成效。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为网民构建网络公共话语的空间,同时也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捏造、传播谣言的空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思路,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推动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和企业平台遵纪守法、抵制谣言,综合运用警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抵制谣言倡议书、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辟谣宣传和普法教育,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新疆各地公安机关已累计曝光典型案例108起、持续发布辟谣宣传文章2000余篇,联合各地网信、教育等部门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等线下宣传活动170余次。

新疆公安机关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管,全面梳理平台责任和监管漏洞,集中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网站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通过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查处了一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平台。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通报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70余家次。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线索与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 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开展“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事件恶意营销炒作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网络安全、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新疆日报微信,综合石榴云/新疆日报

记者:隋云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