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明真

大年初一以来,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许多法律同仁都走进了电影院进行观看并撰写影评,亦让我深受启迪。昨天刚去观影,生动清晰的故事脉络,跌宕起伏的拍摄节奏,人物鲜明的角色刻画,回应热点、痛点的价值彰显,正如结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电影立意,都使得这部电影在2024年的春节给人以希望。

这是一个好的指引,也使得《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盘活”起来,至少能看出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的关注以及决心。但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正当防卫中“时间条件”的认定,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中,则关乎着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笔者借此观影机会,将影片中涉及到两个有争议案件的防卫时间条件做一分析,回应实践中有争议的两种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认定,以供各位同仁探讨交流。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分别是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而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且采取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成立防卫。

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没有结束,并且不法侵害的状态依然存在。

三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即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而非同伴或者其他。

四是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行为人只是入户盗窃,也未见有任何管制刀具或者可能会转化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户主为了阻止盗窃行为拿刀将行为人杀害,这是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的限度,因为人的生命权肯定比财产权的法益更高。

以上四条缺一不可,因为正当防卫一定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但由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故设置正当防卫条款,将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行为正当化,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故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非常严格,上述四点缺一不可,甚至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中也有很多正当防卫的性质因素,但一大难点在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认定。

二、正当防卫认定的“时间条件”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四个条件中最难以把握的是第二条,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正如电影中的两个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所体现的不法侵害的时间进程,一是王永强拿着剪子去捅强奸其老婆的村子恶霸刘文经,此时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是已经结束?二是公交车司机制止骚扰女乘客的几名男性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互殴还是整个过程不法侵害都在持续进行中?笔者结合电影情节进行分析。

(一)王永强案件

从电影讲述的情节铺垫,刘文经对于王永强妻子的强奸行为是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之前有几次,大概率之后还会有,这种“有强奸可能性的不法侵害”是否能算作正当防卫条款中的持续不断的不法侵害?笔者认为是否定的。不法侵害要求的是紧迫、现实的、持续的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王永强案件中,刘文经强奸其媳妇的不法侵害虽然可能持续,但这种持续不是因为暂时中断或者暂时被制止,而是刘文经已经实施完毕强奸行为,已经走出王永强家门,此次强奸行为完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若只是因为刘文经强奸完毕郝秀萍(并未出现电影中的那把刀),王永强为了防止刘文经下次再来强奸,就拿剪刀捅刘文经致其死亡,笔者认为这并非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时间条件。

而电影中设置了一个情节,有刀的出现,恰恰是想说明不法侵害是紧迫的、现实的: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不是强奸郝秀萍,而是刘文经要杀害王永强。具体判定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按照电影情节的设置,应当是“刘文经对王永强说要拿刀捅他并转身回头开车门取刀”这一时间,已经对王永强形成紧迫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此时王永强拿剪子上去捅刘文经致其死亡,可以认定成特殊防卫,所以,电影最终韩明检察官顶住压力,认为此案件为正当防卫而非其他。

但电影终究有戏剧手法在里边,笔者在观看此场景时,有一点疑问:电影中刘文经扬言要拿刀杀王永强,并且也有开车门的动作,可此时刀并未拿到刘文经的手里,王永强就上去拿着剪刀捅了刘文经,是否能严格算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笔者认为需要结合整个前因后果全局看待:首先,刘文经是村里出名的恶霸,经常干一些欺负百姓的事情,车里放把刀虽然不一定必然但也有较大可能性;其次,再结合其扬言说拿刀,并且有转身拿刀的动作,以及与王永强自身实力相比,刘文经的这一动作必然会对王永强形成威慑力,在王永强当时的角度看,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以上,通过王永强案件我们可这样理解: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以着手实施为开始时间,特殊情况下以不法侵害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开始。

(二)公交车司机张贵生案件

电影中,韩明检察官通过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逐个段落地给司机张贵生讲解其行为截止哪里是属于正当防卫,哪里是属于互殴……案发是因为公交车司机看到两名男性乘客骚扰一名女性,故上前出手制止,此时韩明检察官认为第一次出手制止算“正当防卫”,而当接下来双方又争执在一块时,就属于“互殴”,后边再次拿起东西砸其中一名男乘客时,就属于“故意伤害”。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在思考互殴、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及时间认定的区别:2023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曾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电影片段可知,两名男子先骚扰的女乘客,在张贵生上前制止时,张贵生还没有任何殴打对方的动作,只是单纯制止,反而对方两个人先出手殴打张贵生,此时双方才殴打一块,笔者认为截止此处不算互殴:因为无论从案发起因,还是对冲突升级的过错程度,谁先动手这几个要素,都体现了张贵生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即制止对女生的骚扰这一不法侵害),而并非有互殴的意图。之后两名男子将张贵生打倒在地后,其中一名男子下车,另一名男子又走向被骚扰的那名女士,这时张贵生才主动拿着东西砸向那名男子,导致男子颅骨骨折,最终检察院以张贵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也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张贵生的行为如何界定?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应当是肯定的。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两名男子是先动手方,且是过错一方,在张贵生前去制止对方骚扰行为后被打,张贵生自然反应还手,后两名男子轮番将张贵生按倒在地上打,手段明显过激。后张贵生将意图再次实施不法侵害的男子打伤,笔者认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因为不法侵害仍然在进行中:虽然两名男士短暂因为把张贵生打倒而对女生的骚扰这一不法侵害暂时中断,但其并未终止,具体表现在电影情节展示的不是两个人都下车,而是一名男子又径直走到女生对面意图再次实施威胁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此时,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张贵生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因此,通过张贵生案件我们可知: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三、总结

对于以上两个案件,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一般情形下的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重视,更要全面结合在案证据,从起因、手段、结果、时间、地点等因素全面审查,避免机械司法。当然,我们不能苛求一个电影艺术的表达完全具有法律上的严谨性,但仍不可否认,此部电影是一个很好的刑法知识学习素材,希望今后在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以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上,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群策群力,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以上观点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律界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