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网获悉,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开心麻花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均因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本次对三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罚依据均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则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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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楠

审核: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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