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孤寡老人将老宅交给村委会处置,老宅拆迁后,两个侄子因镇政府未给老人安置补偿房屋,损害其继承权益,将村委会镇政府告到法院,他们主张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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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朱、小朱系被继承人朱老汉的侄子,朱老汉去世时无父母、子女、配偶。自1998年以来朱老汉一直由当地镇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老宅年久失修,成为危宅,无法居住,朱老汉于2003年将老宅交由当地村委会处置,村委会之后另外为其安排了住房。同年,经朱老汉同意将老宅拆除。

2006年,老宅被纳入了拆迁,朱老汉配合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2008年,朱老汉年满六十周岁,当地镇政府核准其五保资格。2021年,大朱和小朱得知上述拆迁协议,认为当地政府一直未给朱老汉安置补偿房屋,损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要求补偿其位于某安置小区35平米的安置房等额估值4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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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五保户”是我国五保供养制度的五保供养对象,保吃、穿、住、医、葬。具体包括由政府为其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申请人需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本案中,朱老汉在享受五保待遇前就已经将其居住的危房交由村委会处置,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后,直至朱老汉去世,期间十余年间从未主张过拆迁利益,并且村委会承担了朱老汉的医养死葬义务,朱老汉老宅归居委会所有的事实高度清楚,也就是说朱老汉老宅的拆迁利益并不属于朱老汉的遗产。除此之外,大朱和小朱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朱老汉尽到了赡养义务,且当地村委会对朱老汉生前的帮扶支出已远远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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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侄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和侄女可以代位继承。同时《民法典》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朱老汉的老宅早已交付给村委会,其拆迁利益亦属于村委会,不属于朱老汉的遗产,加之大朱、小朱有抚养能力却未尽到抚养义务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两侄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