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财富管理不仅是在客户资金充裕时,推荐各类投资理财产品,锦上添花,更重要的是在客户财产安全受到挑战时,通过发挥从业人员法律财税专业能力,为客户避免或挽回损失提供有力支持,雪中送炭。

前段时间,针对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我结合相关权威的公开信息,在【汉正家办智库】公众号发表了《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关心的那些事儿》(点击此处可跳转阅读)文章,从法律角度解释了中植系“定融产品”结构、法律性质,并回应了“民刑并进”处理方式是否会对投资者权利造成不利影响问题。现根据事件最新进展,尝试探讨中植系“定融产品”广大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缓解其焦虑,继续为投资者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提供专业助力。

一、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关罪名区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认定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需考察行为本身是否存在“三性”,即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

“社会性”是指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非法性”是指为掩饰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2023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由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查清案情,全力追赃挽损,要求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警方虽未明确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罪名,但按照上述“三性”标准,认定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性较大。

非法集资并非具体罪名,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那么,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是什么?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及其人员有可能被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19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通过,2022年3月1日修正后施行)规定,“非法吸收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式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据此,如果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及其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则有可能被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哪些涉案财产会被认定为需清退的“违法所得”?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0年12月21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上述应被依法追缴财产应纳入清退集资资产池,全额或按照比例优先退还集资参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获得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收益的部分投资者以及因“定融产品”销售而拿到佣金的理财师担心,已获得的投资收益及销售佣金是否会被追缴?

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制作及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集资类犯罪,按照上述规定,作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及理财师销售“定融产品”所得佣金均属于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的可能性较大。

这里需注意两个问题:

1、如果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可折抵本金,不在追缴之列;

2、“定融产品”销售分管领导、团队负责人及理财师及时退缴激励提成、销售佣金,可从轻或免于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制作及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集资类犯罪,作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者关心,哪些财产可被列为退赔范围?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0年12月21日)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人可关注相关财产并积极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群策群力,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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