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金埠镇某村村民反映称:因其在本村无宅,于是2018年通过转让方式,在本村向其他村民有偿获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2019年开始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在审批期间向村委会与村组支付了2笔费用,共3万元。村民表示现在不清楚哪一笔费用是押金,希望能退还的费用尽快退还。

2024年2月28日,黄金埠镇人民政府回复称,经核查,该村民55岁,有一个33岁的儿子,系黄金埠镇某村人。2000年左右,该村民建了三间二层楼房及附属房建筑占地面积约140㎡。2006年,该村民将该房出卖给同村村民。2018年,该村民又购买了同村人承包的耕地7分(面积约470㎡)要求建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9年,该村民末经批准,擅自在购买的耕地上建房(二间二层),系违法用地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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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遏制村民乱占用耕地,在该村民占用耕地建房之前,该村已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村民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对所有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收取150元/㎡使用费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受益及占用耕地的村民有效。按占用耕地面积收取150元/㎡使用费,用于本村福利事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如果反映人仍有疑问,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黄金埠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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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黄金埠整编 排版:小夏 审核:小周 法律顾问:中赣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