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各地发展参差不齐,还是有不少未能严格依法办案的事情出现,甚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作为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各地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刑事侦查任务。有的地方的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由于业务水平问题,不能体现依法办案,尤其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上,屡屡出现问题,导致案件质量屡遭质疑。
那么,公安机关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才合乎法律规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规定,侦查机关要使审讯过程合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讯问时间:只能是立案后;
二、讯问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三、讯问人员:只能是侦查人员,而且是二人,均不能是辅警或者其他人员;
四、权利告知:讯问人员应当将其身份告知被讯问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五、审讯流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犯罪嫌疑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七、第一次讯问应问明的内容: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八、给聋、哑人提供翻译问题: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九、犯罪嫌疑人核查讯问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由其信任的人在场的权利,一旦侦查人员未如实宣读笔录内容,犯罪嫌疑人又签了名的,除了全程录音录像之外,难以说得清楚笔录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内容一致。
十、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的和特定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十一、纸质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的问题:如果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为准。
十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如实记录、妥善保管的义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十三、对未成年的讯问:应有其监护人或者合适的成年家属在场。
十四、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如潮汕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提供翻译的问题:应为其提供翻译。
十五、指供的问题:指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按照讯问人员提供的信息,或者按照讯问人员的要求 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指供的危害更大,造成冤假错案的概率更高。
十六、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也许能“屈打成招”,犯罪嫌疑人也许因为扛不住皮肉之苦而作出违背事实或者不违背事实但违背自己意志的供述。侦查人员会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但,此时,此时侦查人员就已经面临自己构成犯罪的巨大风险之中了。
十七、重复自白的问题: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在庭审实质化的今天,只有合法取证,依法审讯,所取得的证据材料才能经得起法庭的审查。依法审讯,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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