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22时许,霍邱县公安局众兴集派出所民警在对众兴集镇众兴街道某超市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后经霍邱县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清点,经营人赵某共计
非法储存烟花120件,鞭炮4件
,经询问,赵某
目前,赵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霍邱县公安局
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
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不仅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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