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流浪狗、流浪猫,有的人会给它们投喂食物,有的人也会选择收养它们。如果投喂的流浪狗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损伤,投喂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起,田某开始投喂其所在小区的流浪狗、流浪猫,案涉流浪狗系田某投喂的流浪动物之一。2021年8月,田某准备在小区投喂流浪动物,在看到案涉流浪狗在小区马路另一边后,便呼喊该流浪狗到小区门口准备投喂食物,在该流浪狗横穿马路过程中,恰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此路段经过,李某躲闪不及与该流浪狗相撞,发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田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经调解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流浪狗由田某负责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田某对其负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田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田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田某赔偿李某2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流浪动物最显著的特征是无主、长期在户外寻求生存,案例中田某长期的投喂行为事实上使得其生活的社区公共环境已经形成了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成为案涉流浪狗获取食物的主要区域,因此,田某对于案涉流浪狗的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田某负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而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与田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于案涉流浪狗在沿小区路段附近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损害的,田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的病菌和不可预知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低,极易造成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其实,很多地区包括常州已经出台了关于养犬的管理条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街道办、镇政府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而个人和单位发现流浪犬可以报告上述机关和组织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速裁庭 张 斌、原 凯

编辑:何 薇

审定:张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