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对于咱们广大被拆迁的朋友来说,常常是一个难以绕开的字眼,也是有些征收方拿来让咱们老百姓产生担心害怕的说辞。其中,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就是一种以你的房子是违建为由拆房的方法,似乎有了这个文件,咱们老百姓的房子瞬间就要被拆掉一样。那么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如同大家想象的那样让人害怕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其实,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不代表强拆一定合法,更不是下了决定就可以立即强拆!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最高院案例,来做说明。此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05号。

案情介绍

贵州人陈某,在某村拥有两处房屋,以下称房屋1和房屋2。2012年,县城乡规划局就房屋1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4月,县城乡规划局又就房屋2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6月6日,下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随后6月15日又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要求陈某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9天后,2017年6月24日,县政府作出同意拆除的批复,最终,2017年6月30日陈某的房屋被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

争议焦点:

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关于拆除案涉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城乡规划局就房屋分别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城乡规划局应当等待陈某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强制拆除。城乡规划局强制拆除时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强拆违法!

律师解读

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那么在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就应当保护咱们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不能无视法定期限,直接拆除咱们的房屋!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