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微媒
2023年12月2日2时28分左右,佳木斯高新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经佳木斯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1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外包单位一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违规跨越平台护栏,造成其不慎从锅炉一次粉管处坠落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华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贵任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票,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佳木斯热电厂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审查华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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