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龙湾、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泰城奥莱广场店存在采购和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查出8斤辣椒不合格,被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没收违法所得821.1元(捌佰贰拾壹元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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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泰城奥莱广场店成立于2018年10月08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1299号大西洋购物中心L3008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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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泰城奥莱广场店从温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检验不合格辣椒(即8号线椒)共计4kg(其中2023年10月28日购进了2斤,购进价格6.86元/斤,购进总价为13.72元;2023年11月01日购进了6斤,购进价格为6.8583元/斤,购进总价为41.15元),共计购进货值为54.87元。

当事人所购入的上述辣椒(即8号线椒)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购进上述不合格辣椒(即8号线椒)后,当事人除用于抽样的3kg同批次辣椒(即8号线椒)(抽样价格为13.7元/kg,共计41.1元)外,剩余1kg都已用于制作成餐品(紫苏鲜椒牛蛙)进行销售,共计销售数量为10盘,销售价格为78元/盘,共计制作成餐品销售货值为780元,共计经营货值为821.1元,即违法所得821.1元。

当事人已提供奥琦玮进货系统的配送记录(抽样前取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温州XXXX有限公司农药残留检测原始记录(8号线椒)(收到检验报告后向供货商索要),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店内经营面积为472平方米。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辣椒(即8号线椒)制作成餐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21.1元(捌佰贰拾壹元壹角),罚款12000元(壹万贰仟元),

共计12821.1元(壹万贰仟捌佰贰拾壹元壹角),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