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伤是因被你养的狗吓到才造成的,你要承担责任。”“我的狗没有咬到你,离你还有一两米远,是你不小心摔倒的,我不承担责任。”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责任纠纷案,原告文某因受被告任某饲养的爱犬追赶摔倒受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文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母亲李某行驶在路上,任某养的狗突然窜出来,疯狂追赶文某驾驶的摩托车。文某受到惊吓后急刹车,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文某因此摔伤。
经医院诊断,文某的伤情为左膝关节钝挫伤、左小腿钝挫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文某随即住院医治。
经司法鉴定,文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文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632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任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给其所饲养的狗拴绳,原告文某看到狗追赶自己,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虽然狗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文某受伤并致残与被追赶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任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看出,原告文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也有处置不当的地方,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可减轻被告任某的责任。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任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文某8万元,并已当庭履行。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提醒,作为宠物主人应自觉树立文明饲养意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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