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内部追究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法〔2021〕319号

第四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解释

: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解释:

严重后果即个人直接损失10万以上或者间接损失50万以上等)

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

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即: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二:向检察院控告、举报追究

(独立于各法律程序)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枉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规定略)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直接损失10万以上或者间接损失50万以上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规定略)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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