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为30日,拘留后是否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为7日,以上总计最长37日,被称为

刑事辩护“黄金37天”救援期。

当亲友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想搞清楚怎么回事,怎么把人捞出来。正如扁鹊见蔡桓公所曰“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遭遇刑事危机之时,更青睐于动全家之力,豁出一切“找关系”。且从办案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嫌疑人家属在找到律师之前,均找了所谓“关系”,或者“有关系的律师”,基本上“关系没用”“钱也没要回来”,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又错过了最佳救援期,才想到找专业正规的律师。

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器(公安局、检察院)面前,犯罪嫌疑人也是弱者,其中不排除存在冤假错案或者定性错误。虽然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一些犯罪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罪名定性是否准确?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调查取证?能否给嫌疑人办理取保?能否在侦查阶段做退赔、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能否适用撤销案件的法定事由?嫌疑人被羁押的具体情况?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心理状态是否需要抚慰?嫌疑人是否对家属转达非案情相关的信息?

这些都是在侦查阶段家属需要委托律师要做的事情。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更早起到重要作用。

一、快速获取案件准确信息

首先,要明确嫌疑人为什么被抓起来?刑事案件,并非如多数人所想,办案机关并不会向“银行”等机构一样,及时电话告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家属的方式可以很灵活,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拘留通知书也是合法的,这样的话家属一般很久才能收到。

刑事拘留通知书

即使公安机关电话告知,也很少会全面、细致地向家属告知案件的准确信息。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人被带走了”,但是“具体的办案单位是哪里”“具体的办案人员是谁”“嫌疑人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等均不知情。当事人家属即使知道具体的办案部门,也很难被接待,更多的回复是“回去等消息”。

嫌疑人家属平时很少接触刑事案件,尤为欠缺刑事诉讼流程和刑法的基本常识,

此时,律师介入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程序性进展,通过家属掌握的信息,以及和公安机关了解的信息,初步判断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

二、及时预约看守所会见

在确定办案单位及羁押场所之后,

辩护律师可以尽快预约看守所会见,这是当事人家属在寻找律师时的重要诉求,希望律师尽快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此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系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对案件有初步判断。

会见的主要目的以下:1.了解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2.了解嫌疑人被抓捕的经过;3.了解嫌疑人被提审的情况;4.了解嫌疑人对涉嫌罪名的辩解;5.了解是否有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6.了解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和需要;7.能否为嫌疑人办理取保,以及如何办理取保;8.嫌疑人对家里的生活安排;9.其他等等。

此阶段的会见,辩护律师与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

很多时候,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对律师也不讲实话,或者有所保留,最终导致工作出现方向性错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将会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辩护效果。

当事人家属在此阶段委托律师,往往会忽视律师在专业上的作用,而是列出多条“我想对你说”的带话清单。律师会见并不是“传声筒”,而且大部分内容也是禁止传递的。

律师在此阶段的会见,重要作用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此时的嫌疑人,往往是“内心最脆弱、脑子最糊涂”的时候,面对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沉着、冷静地将客观事实讲清楚、说明白,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律师在会见时要为嫌疑人建立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让嫌疑人理解既要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也要注意识别引供、诱供,对于推测性、可能性、主观性很强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律师要反复提示嫌疑人,接受讯问后,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不能盲目签字。在核对笔录时,一方面要注意内容记录的是否准确,如有误,可以提出并修改,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归纳性内容”。要确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而不是“和你说的一致。”

同时,律师要提醒嫌疑人注意记住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要点,以及自己回答的内容,以便于在律师会见时,能够有效沟通案件基本情况。

三、准确梳理刑事诉讼期限及重要工作时间节点

经过初次会见之后,律师应当准确梳理刑事诉讼期限,比如,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

在实务中,单人单案的一般14天就会知道有没有逮捕,而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等非单人单案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故逮捕与否最长要到37天才会有结果,其中30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7日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

此时律师要及时地和公安机关沟通,能否不报捕,

律师应结合初步掌握了解的案情,适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如果报捕的话,在这30天内,要和公安机关多次核实,什么时间报捕。因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后,检察院需要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这是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最关键的时刻。因为实践中,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般都会向检察院报捕。

报捕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和检察院沟通,并适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如果检察院已经决定批捕或者已经批捕,那么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就错过了时机。

如果检察机关不批捕,一般都会办理取保,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刑事程序并未终结,篇幅有限,不往下赘述。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批捕,则说明经过检察机关初步阅卷判断,很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嫌疑人涉嫌犯罪。此时,虽然批捕,但是案件还是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报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在这两个月里,公安机关会多次提审嫌疑人,并调查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在此过程中,

律师结合不断掌握了解的案件情况,在已经决定批捕或者已经批捕后,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此时,递交的申请书,并非制式版本,而是律师结合不断掌握的对嫌疑人有利的信息,进行说理论证。

此处说一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所以不考虑特殊情况的话,批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期限可以长达: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一般情况,会延长一到两次,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批捕之日起3至5个月。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还要多次会见嫌疑人,但是会见不是固定的,不能为了会见而会见。每一次会见,辩护律师都要列好《会见提纲》,并提前和家属沟通,可以为家属传达非案件相关的信息,比如对嫌疑人的关心,给嫌疑人信心等,毕竟嫌疑人在看守所,最担心的是家人。

四、做好初步检索、取证工作

(一)类案检索

侦查阶段,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机关的侦办阶段,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卷宗,也无法知晓案件的证据情况,

仅能通过会见以及与侦查人员的沟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

基于此时侦查阶段确定的涉嫌犯罪罪名,以及嫌疑人自述的犯罪事实(或无罪事实),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初步的案例检索,特别是对管辖地近年来类案的检索,以便于将形成的类案检索报告在提交取保或不批捕意见时一并提交。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系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

尽管实际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很有限,但依然可以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

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有一种说法叫刑事案件“证据为王”,由此可见在很多案件中,能够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还是“关键证据”。尽管侦查机关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侦办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但基于“打击犯罪”的惯性,使得办案人员更容易聚焦“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或“罪轻证据”。

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嫌疑人、家属提供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基于个人的办案经验以及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八类证据形式,会向嫌疑人及家属提出有无某类证据的存在,帮助梳理是否存在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由于上文提到批捕前的时间仅有37天,因此留给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时间非常紧迫,再加之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是“刀尖上起舞”,需要充分的时间思考研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发挥的空间也越大。

当有些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没有注意到时,律师也可以向侦查机关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争取侦查机关查清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

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查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般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侦查机关没有明确义务去查,或者是忽略,这涉及他们的工作量问题。

当然,调查取证要具体结合案件本身,并非一味为了取证而取证。刑事辩护的技术并非能“套模板”,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讯问

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所谓的“黄金救援”,更多的被理解成能够争取帮助嫌疑人摆脱被羁押的状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是嫌疑人和家属的第一诉求——“人先出来”。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

黄金救援的第一个阶段就是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的阶段,最长期限30日。

这个阶段也是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机会。

从办案实务来讲,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会根据办案的初步侦查情况,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嫌疑人,也就是是否要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没必要羁押,可以直接取保或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羁押,则报检察机关批准。

多数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不主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不强调取保的意义,不提出类案检索和取证情况,办案人员可能会将嫌疑人直接报请逮捕。因为,这对侦查机关来说,是最不会承担错案追责的方式。

因此,辩护律师在此期限内,在会见、取证、检索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适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申请,同时抓住机会与侦查人员进行当面、充分地沟通,为帮助嫌疑人取保争取可能,也为了解更多案件情况和背景信息争取可能。

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意见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黄金救援的第二个阶段,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报请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的最长审查期限是7天。

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本阶段是能否帮助嫌疑人实现取保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在“捕诉一体化”的当下,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即是未来案件公诉的检察官,因此主办检察官对本案的第一印象极其重要。

尽管从程序上来讲,现阶段即使批捕,未来还存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取保,但从实务上来讲,除非有新的可以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出现或者符合取保的事由出现,否则如果本阶段批捕了,后续取保的可能性将极大地降低。

从办案经验来讲,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效果往往要比侦查机关更好。部分地区的侦查机关依然对于接待律师心存抗拒。而检察机关考虑到未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要与律师打交道,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从控申角度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因此沟通起来更加畅通。检察官尽管愿意与辩护律师沟通,但是对于仅有观点的辩护律师意见往往不够重视,毕竟此时存在重要的“信息差”,即检察官可以全面看到现有证据,而律师看不到,因此很多判断未必精准。

但检察官对于能提供结合新证据和案例检索报告的律师意见会给予更多的重视,毕竟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而案例检索的工作,也能帮助检察官更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审查。

从沟通效果上来讲,

书面沟通不如电话沟通,电话沟通不如当面沟通

。因此,要尽可能与检察官见上一面,当面将意见充分表达,为争取不批捕尽到最大努力。

最后的话

尽管“黄金37天”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从羁押的状态脱离出来,获得初步的“自由”,即实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并不意味着为了换取当下的取保而做违背客观事实的供述,即不是“一切为了取保让路”。

在检察机关不断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下,“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当下取保具有巨大的“诱惑”,但任何法律规定与政策的适用,均应结合案件本身,要符合客观事实。

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要向嫌疑人和家属释明法律规定的内涵,也要释明律师建议一切按照客观事实,既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如果犯罪行为属实,要争取“自首”“坦白”,但也不要违心认罪,一旦“笔录认罪”,后期再想“翻案”,难度极大。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取保=缓刑”的“经验”已不再适用,如果认罪认罚,即使当下取保,也不影响未来法院判实刑。

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分多个维度,多个层次,比如实体之辩和程序之辩。侦查阶段,

实体之辩,

难度较大,因为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调查取证权也非常有限,风险也很大,仅能就从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的事实,进行辩护。

程序之辩,

比如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虽然考虑过早,但是有一些案件也可以从委曲求全的角度酌情考虑使用。

事实之辩,

结合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及可以收集到的案件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这两项辩护策略,需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并和嫌疑人及其家属确认后,酌情采取。

以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基本办案流程,以及需要做的基本工作。

刑事案件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具体工作还需要专业律师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论证、办理。总之,

刑事辩护贯穿于办案始终,把握时点,做好铺垫,专业辩护,最终实现的目标是“有效辩护”。

在侦查阶段家属和律师的每一份努力,都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刑事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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