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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公安

紧密围绕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

持续重拳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近日

通过缜密侦查、精准打击

成功抓获3名

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强力挤压涉“两卡”违法犯罪空间

“出租收款码,日赚千元”

“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

“坐等收钱!只需银行卡

“不用本钱,动动手指头日薪过万”

这样噱头十足的兼职小广告

听起来是不是很让人心动

@所有人: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警惕!这是“跑分”陷阱

当心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帮凶”

关键词

跑 分

“跑分”=“洗钱”

本质就是

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

再转到指定的账户

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

案例回放

五里街派出所循线深挖、主动出击,成功抓获3名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为“断卡”行动添新战果。经查,林某、罗某、林某3人通过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为犯罪分子接收、转移涉诈钱款,并从中非法牟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等3人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永春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

01

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切勿出借、买卖“两卡”!

02

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保存手机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03

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息来源丨五里街派出所、永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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