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了给多个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开发了一个支付平台,平台找到愿意提供支付宝收款码的码商,将码商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整合到赌博网站的收款界面,码商在收到客户的充值金额后,在平台点击确认,扣除分成比例后,将收取的资金通过平台或直接支付给赌博网站。平台通过码商或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周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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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通常不会让赌客扫自己的二维码支付,这样非常容易暴露被追赃,通常都是通过周某这种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将钱“洗”一下后,再转到自己账户。第四方支付,也叫聚合支付、融合支付,是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通过工具、APP以及网站等渠道,聚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和服务商等各种类型的支付接口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支付的新型支付方式。

周某的行为首先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周某在一开始开发该支付平台时,就是为了给赌博网站使用,且该平台事实上也是在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周某对此也是明知的。周某的行为属于与赌博网站分工配合,为赌博网站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设立赌博网站在我国成立开设赌场罪,为其提供帮助的周某自然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

问题是,周某没有获得支付牌照,就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否还成立非法经营罪呢?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必须获得牌照,没有牌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所谓支付结算,指的是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以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具有支付牌照,因此我们可以使用银行卡取钱、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消费。根据相关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仅能整合支付通道,或者提供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接入服务,不能自行为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因此,如果第四方支付平台私自设置资金池,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那么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是本案中周某开发的平台,不为用户开设账户,没有自己的资金池,提供的只是支付通道的整合,用户资金不会进入平台,而是直接通过支付宝结算,因此不属于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综上,周某的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

#开发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收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