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同行的广泛关注。同时,王利明等学者就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也做出了回应。
在此,北大法律信息网整理了王利明、周光权、潘剑锋、王勇的最新见解进行汇编,以飨读者。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01.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界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社会翘首以盼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终于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规范类案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方面,案例库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让老百姓通过案例这种生动鲜活的方式了解法律规定,推进守法用法。同时,案例库能够为广大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研究素材,成为学界系统了解中国司法实践的“直通车”。可以说,案例库的上线,有助于切实加强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有助于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均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收录的案例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类型。从覆盖范围上来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罪名或者案由基本上都收录了参考案例。总览收录的民事参考案例,几乎涵盖了民事审判领域的重要问题,全景式呈现和总结了民事审判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智慧。下面,我谨通过一件入库民事参考案例,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蕴含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时代价值。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用户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电子合同格式条款效力问题,以及合同能否单方变更的问题。这与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保障息息相关。众所周知,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越来越依赖电子合同,越来越多的交易发生在消费者与互联网公司之间。因此,该案例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对于合同变更的解释、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等,均具有较为明显的指引意义。通过本案的关联索引,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本案相关裁判文书。结合参考案例文本和裁判文书内容,对该案例作如下分析解读。
一、VIP会员协议相关内容的效力认定
该案例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是双方之间VIP会员协议相关内容的效力认定,而这又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认定。
1.被告某科技公司拟定的“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VIP 会员协议”是被告基于“一对众”的网络服务平台的特有产业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 VIP 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该协议由被告单方事先拟定,用户对于 VIP 会员协议只能“接受或走开”,不能与被告进行协商。因此,“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从整个涉案 “VIP 会员协议”来看,涉诉导言条款虽然是指引性条款,但是完全符合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申言之,指引性条款同样有可能属于格式条款。
2.本案格式条款应当被宣告无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本案中,涉案“ VIP 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约定:“某科技公司已经以下划线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您重点阅读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相关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等)。同时,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某科技公司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法院认定,该约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放弃以被告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从而达到免除或者降低其法定义务的目的,属于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拟制其已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形,实质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合同相对方的法定权利,规避条款制作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认定无效。
3.格式条款不能预先约定排除法律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否通过格式条款预先约定排除法律适用?对此,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涉案条款明显属于预先排除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而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预先声明排除。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该观点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9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切实贯彻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精神。
二、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是否属于对合同的单方变更
原告吴某威起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某科技公司新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原告已经购买的黄金VIP会员权益。被告辩称“付费超前点播”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属于新的会员权益。本案中,涉案 “VIP 会员协议”第 3.1 条约定:“某科技公司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据此,被告认为其有权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且不造成对原告已有会员权益的损害。法院认为,不能仅根据该条款认定被告有权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需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益,进而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方单方变更合同的,构成违约。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推出的“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属于商业创新模式。但是,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应当遵循商业条款、尊重用户感受,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是对格式合同的单方变更。一方面,“付费超前点播”条款赋予了黄金 VIP 会员付费超前观看剧集的权利,这一变化实质上变相将黄金 VIP 会员再次进行分级,减损了黄金VIP 会员的既有权利。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可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款,但是单方变更权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减损用户的实质权益,如果要作出限制,必须要征得用户同意。
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纵向条块性切割,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使黄金VIP会员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显著地降低了黄金VIP会员观看影视剧的娱乐性和满足感,属于被告单方变更合同。被告某科技公司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原告吴某威之间关于“热剧抢先看”的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赔偿损失之外,还要求判令被告取消超前点播功能。法院支持有关服务协议无效、被告向原告连续15日提供原享有黄金VIP会员权益、赔偿原告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诉讼请求。但未予支持原告吴某威关于取消被告某科技公司超前点播功能的诉讼请求,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是被告某科技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探索,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见,本案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商业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保持了司法干预的克制,为商业保留发展空间。
本案例只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众多参考案例的一个缩影。可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司法裁判和理论研究均具重要意义,这些入库参考案例将成为连接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桥梁,留待各位学者去深入发掘、研究、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顺应时代需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案例库这一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必将推动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全面、深刻的影响!
02.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让更多摆事实讲道理的案例成为刑事司法标杆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案例库收录的全部案例中,涉及刑事实体法的案例有1000多件。就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来看,既涉及对传统犯罪复杂问题的解决(如诈骗罪认定中对行为实质侵害性的判断、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计算等),也有对新类型犯罪(如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性侵犯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等犯罪)的准确认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多个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有表明刑事政策立场的判决(如对投资入股、代持股份型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能够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指导)。从宏观上看,这些案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新颖性或社会广泛关注性,这些特征最终表现为法律适用的争议性。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类似案例,能够显示出司法审判工作对公众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充分尊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从微观上看,这些案例大体上都具有以下鲜明特色:首先,很好地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要使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出彩”,对裁判规则的提炼就需要通过对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判断,提出有新意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创新的限度很有限,因为在刑事审判领域中,法官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裁判规则一旦超出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现有刑事案例的编选,尤其在对非法经营等口袋罪的无罪判决中,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类推适用的排斥态度,准确把握住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其次,这些案例总体上说理比较透彻。有的案例详尽说明了裁判理由、推理过程,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辩双方的观点,对为何不接受控辩主张进行阐明,确保从证据事实中推演出裁判结果。再次,这些案例都能够准确提炼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完整、准确是一个优秀案例的核心内容。但是,提炼出精当的裁判要旨,并非易事。在这些案例中,对主要案情的介绍中可以管窥影响裁判的因素,或者主要的法律适用争点,揭示出案例的主要裁判规则和亮点,裁判要旨与基本案情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照应,使得裁判要旨合法有据,内容概括、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通俗易懂,能够挖掘出案例的闪光点,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最后,很多案例关注了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有助于推进理论和实务的互动。近年来,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未遂、犯罪之间的界限、共犯、间接正犯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有的案例充分吸收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凸显了理论和实务之间的相得益彰。
一个好的刑事案例的培育,需要法官有“大智慧”,要求法官精通法律、法理,熟练掌握刑事政策,并且投入更多精力写好刑事判决。未来,要形成更多好判决,让摆事实讲道理的判决进入案例库,成为刑事司法的标杆,还有很多路要走,要解决很多难题。这里谈几点个人浅见:
第一,在大量司法解释存在且有效时,案例库收集的刑事案例尽量不要简单重复以往的司法解释。如果以往的司法解释很明确,且实践中一直这么做,理论上也没有大的争议的,可能就没有特殊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案例库还要尽量编选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类型性案例。也就是说,某些判决只解决一个问题,如果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或者按照当然解释等刑法方法,其结论基本上不言自明的,不宜作为案例库入库案例。以案例库的案例面目出现的案件,必须尽可能具有类型性、疑难性,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编选和公布,能够为今后解决相类似的一大批案件提供参考。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必须始终坚守。刑事案例不能定位于填补法律漏洞。未来对所有刑事案例的编选,都要避免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抵牾,防止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定罪,或者将先确定主观要件,后确定客观要件的逻辑运用到刑事案例形成过程中,从而在司法实务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定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第三,对某些恶性案件的处理,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对类似案例,要多注意收集。例如,死刑的适用标准问题历来争议很大,在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又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然而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对罪犯严惩的,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对此,实务部门历来争议很大,可以考虑收集相关案例,明确对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规则,以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第四,尽量多收集能够“指向长远”、有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刑事案例。一个出色的刑事案例,既不能突破法律,又要发挥指导功能,就必须指向未来,让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例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在伸张社会公平正义,表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态度;对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准确区分,可以划定行为界限,明确行为预期;对自首的准确认定,能够表明国家的刑事政策取向。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判决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不能犯、自首的辩解归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之列,这难以指向未来、指向长远。为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在刑事判决中强化裁判的释法说理,由此才能为未来的案例库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决策部署,意义重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加过滤地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方式,能够增强案例指导的实效性、针对性,“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展示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刑事法官的力量。
03.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家得以一睹“真容”。案例库收录了大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本人登录案例库平台,阅读了其中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部分参考案例,现结合自己研读的情况,谈一些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认识和体会。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对于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案例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中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入库案例,无疑会更加突显案例的重要价值。第一,有利于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这些入库案例充分阐释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民事纠纷是如何裁判的。借此可以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法律支持什么,肯定什么;国家法律反对什么、否定什么,从而进一步增强阅读者的法律意识,以及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水平。第二,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司法案例是人民法院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和展示窗口,民众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可以了解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履职情况,比照法律检视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合理,从而实现对法院工作的有效监督。第三,有利于国家法治统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各地法院的法官必须作为类案裁判的参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同案同判”,从而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国家法治的统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深化具有重大意义。就民事诉讼法学科而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对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和教学贡献了很多案例素材和司法智慧。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是,在以往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和教学过程中,精准寻找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案例比较困难。过去能够检索到的司法案例材料,多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叙述得比较少,阐释得不够到位。因此,要准确提炼出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法的真问题,往往面临较大困难。令人欣慰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案例,都比较充分地展示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思路和结论,这必将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绝佳案例素材,必将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科建设更加繁荣、更加接地气。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体例规范、覆盖面广、问题导向明显。第一,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在体例编排上有所创新,表现为每个案例由八个部分构成: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其中,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不仅使阅读者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还让阅读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对案件是怎样的认识,以及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如何处理的。裁判要旨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归纳和提炼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内容。入库参考案例以这样的体例格式编排值得充分肯定,进一步体现出案例库相比于裁判文书网在效能上的“升级”。第二,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涉及内容比较系统。从我阅读的这些民事诉讼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来看,涵盖了从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管辖的确定、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一直到民事裁判的执行等内容,可以说涉及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诉讼阶段的内容。第三,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思考,很有意义。这些案例提炼出来的司法实践问题,既包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传统法律问题,比如起诉条件、管辖确定、当事人确定等等,也包括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民刑交叉问题、公益诉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等等。从反映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来看,既有相对普通的问题,比如,合同纠纷的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移送管辖、执行异议等等;也有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诉讼竞合情形下的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重复诉讼、刑民交叉等等。可以说,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不仅对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具有重要指引,而且可以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尽管案例库中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例已经很丰富了,但还是希望涉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案例能够更加全面系统,适当多收录一些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证据运用、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的案例,进一步优化参考案例结构比例。
总之,我认为案例库建设是促进和完善法治中国建设的大事、好事。目前案例库建设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必将更加清晰生动地标记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的轨迹,我们也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一如既往地持续做好这项具有重大基础性意义的重要工程。
04.王勇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权威、全面、便捷的“工具箱”
工作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名校毕业、司法考试高分通过的同志,在工作最初几年很不适应——学校里,学习了无数法学理论知识,走上工作岗位就准备“大显身手”;但是刚一办案,发现实践中大多是非典型案件,找不到一招定案的理论武器,又怀疑自己学到的莫非真的是“纸上谈兵”?我给他们的答案就是:大量研究各类指导性、参考性案例,自己先分析争议焦点,再与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对照,找到差距和不足。
我自己能从“非法专业”(不是法律专业)门外汉成长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最早就是看了无数案例快速入门的。
只是,现在的环境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二十多年前,只有“两高”公报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且发布的案例较少,观点很统一。现在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各种案例,不一而足。不仅层级复杂,且不同类型的案例之间、同一类型案例前后之间,经常会出现各种观点矛盾,让人无所适从。二是二十余年来,法律更新迭代很快,比如刑法就连续颁布了十二个修正案,很多过去的案例都是针对修正前的法律,当前难以适用。三是法学理论更新很快,以刑法的因果关系为例,从最早的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到后来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最新的客观归责理论、危险的现实化说,各种理论眼花缭乱,早期关于因果关系的案例现在是否可以参考,也不无疑虑。
近日,我登录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阅览了其中的刑事参考案例,发现这个问题被解决了。
一、精选入库案例,突出权威性
1.权威性来源于实践办案中的“每案必参”。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虽然并非都是指导性案例,但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价值。所有入库案例均向社会公开征集,征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可以说,人民法院案例库编选的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
更重要的是,根据规定,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强制检索的规定,让案例有接近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保障了案例的权威性,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
2.权威性来自案例更新的时效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同一案件、同一问题的认识会不断深化。不同时期对相似案件处理结论不同甚至相反,这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但是,前后指导、参考、典型案例给出了不同结论,一定程度会导致下级司法机关莫衷一是,影响法律适用统一。比如,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轮奸过程中个别人自动停止犯罪的是中止还是未遂,这些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有不同处理结论。为此,本次案例库的编撰经历了去粗取精的过程,将不合时宜、相互矛盾的案例予以剔除,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态度。此外,案例库解决了指导性案例编撰周期较长的问题,不断进行动态更新,体现司法实践的新动态,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权威指引。
3.权威性来源于案件说理的充分性。对于司法判决而言,能打动人心的往往不是结果本身,而是论证和说理的过程。法律人的核心技艺就在于论证。对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是替代,而是优化,在充分考虑司法判决合理性的同时,对审判人员的思考过程进行建设性复盘,对法律文书中“意犹未尽”之处进行补强,弥补裁判文书因说理缺漏出现的“留白”,让案例变得“更深刻”,从而更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比如,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裁判要旨”部分占据近半的篇幅,对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罪数认定等进行了系列深入、细致的论证,读来清晰明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可以说,案例库精挑细选的优秀案例,为各级审判机关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供了极佳样本。
4.权威性来源于理论与实务的“双向奔赴”。一线司法人员在分析疑难案件时,有时会感觉词不达意,说不清楚讲不准确,部分原因就在于不懂案件背后的法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借鉴刑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以理论的深度引领实务。比如,对于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定性问题,案例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对于拐卖妇女罪定性的问题被害妇女自愿被出卖的,案例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及法律效果的层面,来分析能否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相关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论述得特别充分,可以供类似案件直接借鉴。同时,案例库以实务的智慧反哺理论,不断更新的案例资源为刑法学研究提供源源不断的鲜活素材,从而推进实践导向刑法学的发展。
二、统筹案例编排,彰显全面性
1.静态覆盖,动态演绎。案例库滴水藏海,堪称刑事法领域的微型地图。以上千个案例的体量,涵盖刑法总论的核心问题和分则的重点罪名,同时兼顾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和前沿问题,引领公众了解刑事法简貌。同时,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展示全部案由,案例库进行了动态覆盖。具体而言,在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部分对案例进行展开,选择关键争议点进行广度和深度的扩散,在讨论某一罪名时对各种关联罪名进行精细化研习,扩大优秀案例的辐射效应。比如,在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时,详细论述了绑架、非法拘禁等关联罪名的区分标准,达到办理一个简单案件弄通多个关联罪名的效果。司法人员若能借鉴这种思路,在平时办案中经常开展头脑风暴,必能提高学习和办案的质效。
2.交错适用,独立判断。关注实体法和程序法交错适用的案件,是参考案例编选的一个特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各具独立、完整的体系,在交错适用时需要充分关注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人员要在顾及诉讼程序立法意图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体法的独立判断。比如,如实供述罪行但在一审庭审中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再次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坦白。从诉讼法上讲,一审重审仍旧处在一审程序中,但是此时却不能再被评价为坦白,因为刑法注重的是“在第一次审判前”及时供述。入库案例特别善于发掘刑法与刑诉法在思考方式上的差异,引领司法人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穿梭往返,将程序与实体之间内在的关联打通。
3.民有所盼,法必有应。《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提出,“案例库建成后将对社会开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了解、学习法律,明悉行为规范”。不难看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便于人民群众学习法律,了解司法运作,明确行为预期。因此,在入库案例的选择上,不回避社会热点问题,对焦点问题以参考案例的形式作出解答。比如,春节档热门电影《第二十条》以影视化的方式艺术地展示了正当防卫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使得该项制度再次成为全民关注热点。案例库选择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对涉正当防卫的争点进行详细论证,阐明法院裁判理由,回应群众关切。
三、要素简约齐全,强化便捷性
1.体例标准规范,查询便捷。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出台了加强类案检索的规定,明确应当开展类案检索的情形,要求制作独立的类案检索报告。在裁判文书网“大海捞针”的模式下,类案检索的难点和痛点就在于案情和结论的关键词提炼不准确,检索过程中需要反复试错,浪费办案时间。为了快速查询所需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完成升级迭代,对案例进行了体系化的编纂,贴心地提炼出关键词,归纳案例核心问题,裁判要旨均围绕关键词展开,便于快速精准定位。比如,对于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在被害人逃离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案例库提炼出“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临时起意、来不及夺回”等关键词和要旨,便于快速匹配所需案例。相信这种编排有助于提升案例检索能力和效果,以制作出更高质量的类案检索报告。
2.文书关联索引,研究便捷。案例库将裁判文书以“索引”的方式置于案例尾部,便于学者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挖掘中国的司法经验,提炼出富有解释力的理论,确保法学研究成果能够回应实践需求。同时,对于实务人员而言,从一个普通司法工作人员逐渐成长为司法精英,需要用一个个具体案件去磨炼,案例库的权威案例就是极佳学习素材。对于疑难复杂的参考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按图索骥,查阅裁判文书全文,把参考案例当作自己的案件亲自“办一遍”。根据判决书中的证据材料,去归纳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详细说理论证。一遍流程走完再和案例库文本进行对照,发现差距,更容易理解案例,进入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界。
3.行文专业简洁,理解便捷。法律,是人人都能理解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能够理解的判决,才是好的判决。在提升权威性和参照价值的同时,案例库从需求侧的角度充分顾及社会公众的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的便利,对选送的案例内容进行精简、优化,只保留最关键的问题。在行文风格方面,力求贴近人民,尊重公众,做到“专业但不晦涩,简约而不简单”,阅读起来更加流畅,让人民群众容易学习、乐于学习。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一定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欢迎,增强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度。
安得倚天剑,跨海斩长鲸。权威、全面、便捷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仅为年轻法律人成长提供参考,还能成为每位法律人办案的“倚天剑”、“屠龙刀”。每位法律人在遇到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左右摇摆、踌躇不前时,手持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把倚天剑,就能斩断大部分绊马索、砍死大多数拦路虎。案例库也为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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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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