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

中美在相同技术进步和相似竞争压力下不同的治理回应,反映出了数字转型时期制度演化的多样可能性,体现了围绕平台治理所进行的制度建设,构成了国家相互竞争的重要场域。

原文 :《数字制度多样性的演化》

作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王震宇、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蒋天泽、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沈国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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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基础,由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连接和建构的数字空间,正成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场所。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在数字化程度更高的互联互通中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互联网平台的资本积累在近十年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数字转型指的是使用新的数字技术实现重大的业务、组织和媒介改进,并进而对经济形态、社会关系和国家治理产生影响。本文将平台治理定义为对平台内容/信息管理、数据流动和市场竞争三个治理主题的政治调适。中美是两个绝佳的研究案例。中美足够相似:在媒介类型、资本存量,甚至是技术背景上,两国都拥有可以形成平台优势的关键条件,也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相近的发展水平。在满足比较历史分析的差异性上,中美又足够不同:中国的宏观制度结构是国家>市场>社会,而美国是市场>社会>国家,此外,两国在网络1.0的时代,就形成了方向相异的治理路径。以中美为案例的比较分析,既可以满足在差异足够多样性的情况下挖掘相同因果机制的理论要求,又可以满足批判借鉴先行发达国家治理经验的实践需求。

美国平台治理模式:数字扩张

美国在数字媒介上的创新是美国平台崛起的直接动因。在Web2.0时代,网络经济的核心逻辑已经从Web1.0时代由服务商提供内容,转向了以用户为中心,强调易用性、参与性、互操作性和用户生产内容的社交网络逻辑。而这一过程最重要的推手,就是吸引了主要流量和用户的平媒介服务,尤其是音频、视频和社交媒体。在2009年,在数字化的细分应用场景中,美国公司就已经全面提供了成熟的平台媒介,这些平台媒介甚至直到如今都占据了市场的主流。从发展上来看,可以说是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引领了这一时期的数字媒介创新。一个直观的证据就是在2010年,以苹果、微软、脸书、亚马逊和谷歌为首的五大美国互联网企业,占全球市值最高的25家互联网企业市值总和的80%。

在美国的历史中,国家、社会和市场三个系统力量之间的对比是动态的,并集中反映在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对比上。在经济领域的治理方面,美国明显表现出“强社会、弱国家”的特点,在卡赞斯坦关于六个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中,美国在决定经济政策和形成制度方面,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力量是极为分散的。

从分层的逻辑角度而言,美国的宏观制度结构呈现出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国家系统的差序格局,而美国媒介治理的变迁路径恰是这一结构的绝佳映照。在传媒市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下,代表市场逻辑的“企业自由主义”通过要求限制政府干预商业媒体的潜力,不断侵蚀着代表社会逻辑的“公民共和主义”,宾夕法尼亚大学传播学教授皮卡德将之称作“公司特权”与“第一修正案自由”的媾和。

在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国家系统的宏观结构下,美国围绕《1996年通信法》形成的治理路径正是分层触发机制的一次历史显现。在互联网1.0时期的转型中,美国的市场系统先于社会和国家做出了制度回应,并形成了支持公司自由主义的治理路径,限制了其他竞争性制度影响的渠道。分层机制作用的一个有趣的证据是2020年亨特接受芝加哥大学教授盖罗尼克采访时的回答。当他被问到是否还认为平台应该免责,以及如果他还是主席,第230条是否会被废止时,亨特的回答是“我们很天真。”并表示自己若仍是主席,虽然不会废除230条,但会作“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平台被“过度免责了”。这个回答为分层触发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证据:由于优先触发的制度回应意味着特定的政治承诺,亨特懊恼与犹豫的回应,则向我们显示了现在的治理举措在多长的时间内仍具备路径锁定的效应。

中国平台治理模式:主导协调

从2013年开始,在互联网产业和平台经济的竞争领域,中美“两极争霸”的格局是最明显的发展趋势之一。在2013年,全球20大互联网公司的排名中,中国只有腾讯和百度两家企业,美国则有9家;在五年后的2018年,前20大互联网巨头全部被中美企业囊括,其中中国企业有9家,而美国企业则有11家。相应的,在由平台发展牵引的全球数字经济领域,中美也占据着领先地位,正如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的经济地理没有显示出传统的南北鸿沟。它一直由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共同领导:美国和中国。……或许最引人注目的是,它们占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可以说,中美平台治理最重要也最直接的比较基础,就在于两国的平台企业构成了拥有近乎镜像的数字转型格局。

中国的宏观制度结构反映在媒介治理上,就是在国家主导和边缘突破的结合中,形成了以保障国家逻辑为前提、允许市场逻辑适度发展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模式。对于由媒介技术和市场力量共同催生的治理挑战,千禧年来临之际的中国做出了与当下数字转型时代相近的政治调适。在国家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宏观制度结构下,中国以立法创制、机构重组和加强监管的方式,从法律基础和行政资源两个角度,保证了国家系统在新的技术和市场力量面前仍能拥有主导能力。同时,也从创新和发展的角度,在确保国家主导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为新兴经济活动体协调稀缺资源。

中国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的网络治理模式,也清晰地展现出分层触发的机制作用:即以确保国家系统对信息传播活动的主导能力为前提,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下,为市场系统的创新发展协调稀缺资源。笔者将这种治理模式称为“调节型”治理模式,其与美国“扩张型”治理模式的区别在于,中国的治理模式是围绕国家系统的安全和战略目标而进行的政治调适,对市场系统维护其相对优势的治理需求是次要的,只有在满足了保障国家主导能力的前提下,才会为市场制度性地协调所需资源,因而形成了一种以整合政治资源为先的有条件的“调节”。

中美比较:理解数字制度多样性的演化

基于相似的媒介、资本和技术基础,中美依靠平台优势的支撑,在数字转型的十年间成为了互联网发展程度和数字经济规模上的“镜像两极”。同时,平台化也全面渗透到两国的国家、市场和社会系统中。尽管中美的平台崛起历程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但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达国家,在发展时间和规模结构上与中国都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在跨国时空比较的视野下,中美不同平台治理模式的形成历史,为我们理解数字制度的多样性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时间问题上,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扩张型治理的基础性观念主张——信息的自由流动,而中国平台治理的重要价值立场——“网络主权”的概念,则是到美国主导下的互联网充分商业化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在民族国家的显性回归中产生。在规模结构问题上,即使在中美平分前20大平台企业,甚至中国互联网风投融资超过美国的2018年,中国的平台经济规模也远逊于美国,11家美国平台巨头市值总计达4.3万亿美元,远超9家中国平台企业的合计市值1.46万亿美元。经济总量差距悬殊的基本事实反映的是中美平台生态的结构性区别。以2014年全球十大月活人数最高的互联网服务商为例,这10个服务中有9个是“美国制造”,其中至少79%都是海外用户,而排名第十的由腾讯提供的互联网服务,80%以上的则都是国内用户。这一数据反映出,美国的平台经济发展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国民经济的范畴,而是由跨国经济主导。相比之下,中国的平台尽管在海外有着大量并购,但主要收入、利润以及数据来源都在国内。这两方面的不同将对中国政治调适模式产生独特的治理挑战。

中美的平台治理模式存在鲜明的制度差异。在两国根本上相异的宏观制度结构下,平台的媒介逻辑所引发的治理挑战得到了不同的回应:中国更强调国家主导下监管平台活动和协调数字资源的能力,美国更关注如何维持数字平台的竞争优势与扩张能力,这两种逻辑进而塑造了两国在数字时代截然不同的内容/信息管理、数据流动和市场竞争的治理制度。中美在相同技术进步和相似竞争压力下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治理回应,反映出了数字转型时期制度演化的多样可能性,也体现了围绕平台治理所进行的制度建设,构成了国家相互竞争的重要场域。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91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