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警示案例

1、2023年9月,在校生刘某某结识网友王某,王某让刘某某微信拉人进群,每拉一人可获利20元钱。刘某某遂使用自己的微信添加王某提供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拉到王某提前建好的诈骗微信群内,最终导致多人被骗。

2、2023年11月,某中学学生张某,在朋友圈看到发布收购微信号的信息,遂将自己的微信号以每天60元的费用租给对方。后张某的微信号被对方用来实施了诈骗。

3、2024年1月,某高校学生庞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持有的银行卡帮助其收款、转账,为诈骗团伙提供人脸验证、支付结算等服务,庞某获利200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这些案例中的学生因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诱骗进行“两卡”及网络账号出租、出售等活动。请各位家长、教师、同学一定要对“两卡”行为的知识要学习和了解。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包含哪些?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等。

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五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法律处罚。

对于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温馨提示:

1、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帮他人转账、取现等。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一旦被盗要立即申请账号冻结。

3、不要为牟利为犯罪分子拉人进微信、QQ群,不为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号向外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不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便利。

4、各位家长一定要监督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孩子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拒绝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从你我做起!

来源:反诈中心收集整理

编辑:肖俊杰

核稿:梁凯文

审核:黄 赵

监制:鲁 迪

01.

02.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