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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是依托咪酯列管后,宜丰县首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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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宜丰县城的酒店进行住宿登记。10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化名,未成年),声称自己有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邀约其前来酒店房间吸食。杨某某随即来到该酒店房间与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吸食电子烟。案发后经鉴定,两人的新鲜尿液中均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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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作为一种麻醉药品,滥用会对身心造成严重危害,“上头电子烟”本质就是一种新型毒品。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宜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