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国家邮政局原局长马军胜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国家邮政局原局长马军胜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邮政法,强化顶层设计、明确法律导向、完善管理赋权、优化制度衔接,为破解治理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马军胜指出,2009年全面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是邮政快递业的基本法。邮政法的历史功绩在于,在法律上确立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政企分开体制,明确了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和快递市场准入机制。
“邮政法还将持续为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但同时,这十几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和行业发展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马军胜指出,在此背景下,邮政法作为上层建筑,它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与改革决策和法律体系不适应、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
比如,邮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202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修改邮政法中相关内容。邮政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等,规定邮政企业出现有关违法行为时,由邮政管理部门处分邮政企业的人员,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应当予以修改。邮政法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八十一条、八十五条规定中提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政法应当予以修改。
再比如,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缔结方式多种多样,用户普遍已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快递企业承诺的时限,而是对时限提出了更多个性化需求,在这个形势下,邮政法对快递的定义已不能完全适用,应当进行修改。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邮政法需要与这些制度做好衔接,加大治理力度,防控信息安全风险。此外,当前邮政快递业发展还面临其他一些治理问题,例如绿色环保、劳动者权益保障等。
针对上述情况,马军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并加紧推进邮政法修改程序,广泛开展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质量,争取早日取得成果,更好回应群众期待和社会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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