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国家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并予以导读。

01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法律规定

1.《专利法》规定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该单位”是指职务发明单位。“处置”可理解为有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也有权放弃,有权用于质押,有权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等;处置方式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部分或全部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此处的“奖励”和“报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中的“奖励”和“报酬”是同一概念,可以奖励现金,也可以奖励股权(票);所谓“合理”,须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处理好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此处的“奖励”是第六条规定的一种处置方式。

2.《科技进步法》规定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该规定缘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的“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三元”收入分配政策。其中,“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厅字〔2016〕35号文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和厅字〔2016〕35号文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入探索赋权制度的新阶段。

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科技基本法与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衔接起来。

02

中央发文持续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提出:“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探索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从该规定的表述看,因是首次提出赋权改革,赋权的“切口”并不大:一是限于横向委托项目,即单位“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所谓“横向”,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技术合同;二是“允许项目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表明赋权依据是“约定”,赋权的一项内容是“知识产权使用权”,赋权的目的是让科研人员分享“转化收益”。这是项目单位与科技人员意思自治的范围。“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有以下三层内涵:一是“探索”是指对新生事物作探讨,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此处是鼓励和支持先行探索者,即支持四川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赋予”是单向的,是单位向科研人员赋权,其前提是单位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三是赋予的“权”是“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第四部分第(十四)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与厅字〔2016〕35号文规定相比,有以下四点变化:一是明确对“横向委托项目”开展赋权;二是提出“在法律授权前提下”的赋权条件,即依法赋权,新修订的《专利法》和《科技进步法》解决了依法赋权问题;三是明确赋权是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即允许“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共同拥有”是赋权后的情形;四是以开展“试点”的方式进行“探索”。经过一年的探索,赋权改革的政策进一步明晰。

3.《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五部分第(二十)条提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将赋权改革试点从厅字〔2016〕35号文规定的横向委托项目扩大到“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对横向委托项目,进一步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方式。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明确了赋权应坚持“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原则;赋权对象是一般科技成果,“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可赋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提出向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改革举措,其主要内容是“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根据该方案确定了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该通知的亮点:一是明确赋权的性质是“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且赋权的前因是源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二是“所有权奖励”比例与“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比例一致;三是从试点到推广,即从1个区域推广到8个区域。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第二部分第(四)条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支持新区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列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可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属于健全机制范畴,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第五部分第(十五)条提出:“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该意见将赋权试点列为“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可理解为:一是赋权使科技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进而使科技人员成为科技成果的权利主体和技术交易主体,有助于发展和繁荣技术要素市场;二是赋权使职务科技成果交易更便捷,提高交易效率;三是赋权使交易方式更加多样,科技人员可以通过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转移并转化科技成果,进而有利于活跃技术要素市场。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1月31日)第三部分第(七)条第21项提出:“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其中内容很丰富,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不局限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还包括产权激励模式、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职务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等,即提出了更高的改革目标。

二是从四川省试点,到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组织40家单位开展为期3年的试点,经历了5年多时间,从2016年的“探索”到2018年的“开展”再到2021年的“深入开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试点,不局限于单位与科研人员的“混合所有”或“共同拥有”,而是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

四是“总结试点经验”,主要是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组织的为期3年试点的经验,也包括各省市区各条线各单位开展试点的经验。

五是赋权的一个动因是现行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还不完善,需要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完善政策的措施。

六是赋权的另一个动因是激发科研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即通过试点完善科研人员权益分享机制。

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第四部分第(九)条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文件重申开展赋权试点既是“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中“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的范畴。或者说,“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就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无论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还是知识产权处置,均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第五部分提出“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表明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03

国务院部门发文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2018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1.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7号)提出:“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通过约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处主要采用国发〔2017〕44号文的表述,“混合所有”与“共同所有”同义,采用单位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约定股份比例的赋权方式。文件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权,对赋权主体没作限制,表明其他高校院所也可以赋权,而且无须通过试点方式推进赋权改革。

2.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科学院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提出:“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主管部门是科技、财政等部门,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归入“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验收、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等。

3.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提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中可知,赋权试点须完成以下三个具体目标:一是探索赋权的机制和模式;二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科技部于2022年2月8日凝练出三个方面19条创新举措典型案例;三是“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一)——如何用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科技中国》2020年第12期)一文已对该文件进行了导读,不再赘述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第三部分第(四)条提出:“鼓励科研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科研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该规定一是鼓励科研组织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二是强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科研人员享受部分知识产权,但也须自行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费用。

5.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国科办政〔2022〕5号)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的总体推进安排”是“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40家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适时推广”。可见,试点的目的是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经验做法,试点不是一种决定可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行政手段,没有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完全可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6.科技部印发的《“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国科发区〔2022〕263号)提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二是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三是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和“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属于《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梳理和解读,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规范,且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已经从个别地区、部分单位试点进入全面推广阶段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已经没有政策法规障碍了,任何单位都可以开展赋权。

本文来源于《科技中国》2024年第1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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