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细化便民利企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县现有相关通告基础上,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平远县城区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采取限行措施。

二、其他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可事先向交警部门申请,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申请,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平远县公安局

2024年3月5日

内容来源丨 交警大队

审核丨朱志光

终审丨肖元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文字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因这事

多项指标超标

加 小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