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通行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秩序,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江城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吉林市城区货车通行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适用车型

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

二、管控措施

1、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北京路外,其它道路享有小型普通货车同等通行管理政策。

2、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除北京路、松江中路、松江西路、越山路、松江大桥、龙潭大桥外,其它道路、桥梁不限行。

3、桥梁、下穿隧道、高架桥、涵洞等因承载能力、通行高度做出的限制不予调整,中型厢式货车依照桥梁、下穿隧道、高架桥、涵洞等通行限制规定执行。

通告自2024年3月8日起实施,之前已发布的载货机动车通行管控措施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2月29日

为有效消除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领域引发的安全隐患,整治龙潭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

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下发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台账和电动自行车维修台账深入摸排,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不合格产品。 执法人员检查经营主体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认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行为。同时检查销售产品与该产品型式实验报告是否一致。 二是无照经营行为。 重点查处无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将经营主体实际经营行为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对比,对超范围经营商家进行处理。 三是非法改装行为。 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主体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电池等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龙潭分局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新确定了监管台账和隐患排查台账,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了有效、有力度的监管,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