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XX油漆厂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成都XX油漆厂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台铭牌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的设备进行生产作业,发生器炉膛内有正在燃烧的成型生物质,发生器旁的空地上堆放有未使用过的成型生物质约4吨。

二、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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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查处

成都XX油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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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性分析

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18次案审会审议,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4.13万元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

01

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8年10月19日颁布),在崇州市经开区辖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的类型包括:“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该厂使用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属于非专用锅炉,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生物质燃料。

02

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会污染生态环境,也会危害人体健康。本案警示广大处于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市面上常见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和生物质燃料多属于非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倡导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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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胡彦伟

排版:王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