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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医疗责任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在口腔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给医患双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

本期案例涉及一起复杂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旨在探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医疗费用支付等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以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6,患者方某(化名)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门诊诊断为“脑室恶性肿瘤”。该医院于同年4月24日对方某行“双侧脑室内肿瘤切除术”,术后出现颅内出血、脑疝,4月25日行颅内血肿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多次手术后医院认为患者已经达到出院条件,但患者则认为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还更加严重,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拒交医疗费10万元。

其后患者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方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方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50%。

但在患者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患方并未对医疗费进行主张,其后某医院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医疗费10万元。

法院认为:

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医院为方某提供了诊疗服务,方某理应承担及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方某与某医院因案涉同一诊疗行为另案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该案经本院(2018)某民终XX号案终审判决,认定医院有过失,应当方某因案涉诊疗行为所致损害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之医疗费本可由方某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损害一并提出处理,因方某未在该案中提出,医院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方某支付案涉医疗费。

因此,本案处理结果应当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因医疗损害案认定医方就案涉医疗行为承担50%的民事责任,故案涉医疗费也应遵循该判决处理规则,即应当由方某承担50%的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方某应支付所拖欠的医疗费,但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方某只需要承担所欠医疗费的50%即5万元。

二、律师意见

患者来医院就医,医院向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者接受了医疗服务,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之规定,医患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医患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自身的义务,医疗费是患者为治疗疾病所必须花费的,医院为患者提供了诊疗服务,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患者同时也需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如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则治疗过程必然增大患者医疗费的支出,此时若一味要求患者支付全部医疗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之规定,患者有权拒绝支付因医院过错而增加的医疗费。

但对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损害及医疗费用的增加,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一般会否认医疗过错,进而不同意患者提出的不交或缓交医疗费的要求。

鉴于医疗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患者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事故时,应及时咨询医疗专业律师,复制并封存病历,及时与医院沟通医疗费支付问题。

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对医疗过程中的得失是非常清楚的,如果患者能就医疗过程中的医院过错与医院理性沟通,则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停止支付医疗费,并委托医疗专业律师在必要的时候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三、后言

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过程中,如患者存在欠费问题,医院可能会提起反诉,法院一般会以医疗欠费属于合同纠纷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不受理医院的反诉.

但若医院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提出来一并处理患者拖欠的医疗费,为了减少讼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一并作出抵扣。

笔者个人认为若存在欠费的情况,在医院提出抵扣医疗费的时候患方可以同意由法院一并处理,若不同意抵扣,医院也会向法院另行起诉追讨医疗费,这样可能存在患者赢了医疗损害案件的官司,但却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款的情况,而且除非是医院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患者才无需支付医疗费,否则都是应当按照比例支付的,这样必然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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