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226字,阅读完毕约需12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1、“侯某某、唐某等12人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有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2月,安徽省的一名95后精神小伙文某,通过“全民K歌”APP认识了居住在澳门居民陈某某(刚满十四周岁),双方在网上聊天后发展为情侣关系。

2019年3月2日,文某到澳门与陈某某见面,并在酒店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的母亲发现后报警,警方对文某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奸淫未成年人罪”对文某提起控诉。

二、澳门的控诉书

1、“侯某某、唐某等12人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文某在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控诉书”后,想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到澳门地区为其辩护,但是本人由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没有研究,只好婉拒了文某的委托请求。

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控诉书”给笔者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三、澳门控诉书与大陆起诉书区别

比较澳门地区的《控诉书》和大陆《起诉书》,可以发现有以下差异:

1、被告人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基本相同,但是澳门《控诉书》包括被告人的父母情况,大陆《起诉书》不包括这一部分内容;大陆《起诉书》包括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情况,但是澳门《控诉书》不包括。

2、案由和案件来源

澳门《控诉书》不包括这一部分,大陆《起诉书》会在案件事实之前包括这一部分。

3、案件事实

这一部分基本相同,但是大陆《起诉书》行文简明扼要,但澳门《控诉书》显然详细得多。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这一部分基本相同。

5、证据和证人

这一部分基本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澳门《控诉书》要求鉴定人员某医师和办理本案的两名警察都作为证人,且均要求出庭作证。这一点是非常值得大陆地区法院学习的做法。

四、澳门控诉书中出现的《刑法典》规定

笔者通过了解,该《控诉书》中出现的《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澳门《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利用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无经验而与其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该等行为者,处最高四年徒刑。以上款规定的方式使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忍受被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者,处相同刑罚。

由此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提升到十六周岁,这相比大陆地区来说无疑是保护力度更广。

但是这里笔者又有一个疑问。

由于大陆地区的刑法规定,受害人如果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任何犯罪。那么被告人文某显然应该并不知道澳门地区规定与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那怎么会在《控诉书》中指控:

“二十三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为是法律所不容,且会受法律制裁。”

笔者还挺奇怪被告人这个“清楚知道”是怎么知道的。

我都不知道这条法律,他怎么会知道的?

难道这个精神小伙的法律水平比我还高?

或者,澳门警方也有逼供、诱供?

五、结语

如果有朋友结识澳门女友的话,请记住:澳门的性保护年龄是十六周岁,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是犯罪!犯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