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植系“定融产品”暴雷事件,牵动着千千万万投资者和此类产品销售人员的心。笔者针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结合相关权威公开信息,前期已发表了《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关心的那些事儿》、《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关心的那些事儿(二)》文章,回应了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关心的诸如“民刑并进”处理方式是否会对投资者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哪些涉案财产会被认定为需清退的“违法所得”等问题。

现根据事件最新进展,从法律角度,重点回应销售中植系“定融产品”销售人员关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定罪量刑问题,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事件何时有处理结果及影响其挽损的最大影响因素。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处理方式及定罪量刑原则

(一)跨区域非法集资类犯罪处理方式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中确定了“三统两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处理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发布)中重申了上述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处理原则,并进一步提出了案件主办地和案件分办地的工作机制,即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2023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由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查清案情,全力追赃挽损,要求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警方虽未明确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罪名,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的认定非法集资“三性”标准,即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认定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性较大。

经查,中植系所属的恒天、新湖、大唐、高晟四大财富公司总部或注册地均在北京。符合前述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按照“三统两分”原则处理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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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类犯罪定罪量刑原则

非法集资并非具体罪名,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制作及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集资类犯罪,可能会对非法集资人如何定罪量刑呢?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通过,2022年3月1日修正后施行)以及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的权威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遵循“宽严相济”政策:

一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行为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清退所集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据此,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制作及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集资类犯罪,中植系“定融产品”理财顾问可能会被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对于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故意的普通理财顾问,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退赔销售佣金的,应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中植系“定融产品”理财顾问团队负责人,结合其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骨干人员而追究刑事责任。如能积极配合调查、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应可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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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时完成退赔及影响投资者挽回损失最大因素分析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0年12月21日发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下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集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须经由法院审理判决确定。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制作及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集资类犯罪,非法集资涉案财产应该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向集资参与人退赔。

另外,影响作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者挽损最大的影响因素是什么呢?

笔者理解应该主要看集资资金去了哪里,能否追回。如果非法集资资金已转化为矿产、债权、股权等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可以变现后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非法集资人低价或无偿向他人转移集资资金或由此转化的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依法追缴变现后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在非法集资中相关方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均可追缴后向集资参与人清退。如非法集资人已将集资资金或由此转化的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移至境外,将大幅增加追缴清退实践难度,不利于投资者挽回损失。

如无法追回,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及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0年12月21日发布)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等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尊重常识,珍爱财富,远离集资。

本文作者:王中旺,国内资深信托实务从业人员,研究方向:家族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及资管信托、私募基金等金融法律实务;在政府部门、大型金融机构有过多年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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