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街小巷飞驰的骑手,开着货车的配送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平台+配送员”的新型就业模式迅速崛起。

然而,部分平台变着花样与配送员们签订各类劳务、承揽、合作合同,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确认自己为谁“打工”呢?

2023年11月,武平法院审结一起配送员与平台代理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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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武平县的张某成入职某团优选武平网格站,从事驾驶小货车配送货物工作,并在“灵企通”上注册报名,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某团优选平台配送合作企业厦门某源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10月,张某成与第三方某配送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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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张某成驾驶厦门某源公司所有的货车,根据某团优选平台分配任务及某源公司武平网格站李某安排的线路派送货物。派送时需对货物进行拍照打卡,请假需提前向李某报备,酬劳由配送公司根据某源公司的结算情况代为支付。同年11月,张某源在派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3年9月,张某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厦门某源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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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成与某配送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内容上表明,某配送公司系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向配送员(张某成)发布配送服务活动,配送员服务期间应遵守厦门某源公司有关服务要求及安排,某配送公司在厦门某源公司正常向其结算情况下,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标准向配送员支付服务费用;配送员提前30日经厦门某源公司书面同意,可退出服务而终止该协议。

张某成入职前在“灵企通”注册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厦门某源公司,厦门某源公司虽然未与张某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并由某配送公司代为支付酬劳。

综上,张某成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且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判决确认厦门某源公司与张某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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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员、骑手等这类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新就业形态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平台用工就业形态的从业者,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

一是在入职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平台及合作企业的用工模式和职业保障,避免对用工模式产生误解。

二是在通过手机软件注册入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和注册时的提示,并完整保存相关材料。

三是工作时应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报酬支付等日常管理制度及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相应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武平法院观法工作室出品

来源:林光兰

编辑:刘 珍

审核:王立音 方启华

监制:钟书鉴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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