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875字,阅读完毕约需1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条新闻:

2月27日,一位ID为“说真话的毛星火”(实名吴万争)的网友,在新浪微博贴出起诉书,宣称要状告作家莫言。

据贴出的起诉书显示,他指控莫言的小说作品《红高粱家族》和《丰乳肥臀》涉嫌“抹黑烈士”等诸多“罪名”。希望法院支持下架莫言书籍,向“英雄先烈和全国人民道歉”,并诉求15亿元赔偿(每位中国人1元)。

这起事件很快就成为了近期的网络热点事件。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生效和适用

本来这就是一场让人瞠目结舌的闹剧,但是其中由于涉及到了一个所谓的刑事问题,那就正好说一下这个新罪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这个罪名在以前的《刑法》中并没有,是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生效后,虽然很快就适用在了媒体人罗某某对抗美援朝冰雕连出言不逊的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依然对准确适用该法条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最典型的争议就是:什么是英雄烈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

《意见》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英雄烈士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司法适用中,对英雄烈士的认定,应当重点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英雄烈士的时代范围主要为“近代以来”,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二)对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已牺牲、去世,尚未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认定为“英雄烈士”。

(三)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适用公诉程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体中既有已经牺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其实笔者对这一定义还是认为有遗憾的:

第一、为什么要局限在“近代以来”,应该扩展到夏商周以来,难道古代的英雄就不是英雄了吗?难道岳飞、文天祥就可以随意侮辱了吗?

第二、从近代以来算起的话,那就是从1840年起算,那么这一阶段反抗外侮、争取民族独立、成立中华民国、反抗日本侵略者的部分国民党爱国将领,例如:林则徐、关天培、黄花岗烈士、孙中山先生、张自忠将军也都是应该保护的英雄烈士。

第三、英雄烈士不能局限在已经牺牲、去世的人员,对于健在的英雄,也要统一保护。中国虽然讲究盖棺定论,但是对于新时代伟大卓越的人物(这里就不举例子了)来说,健在时就已经是中华民族的英雄了,怎么能允许侮辱?

三、起诉莫言的闹剧中的法律问题

说了这么多,再回到起诉莫言的闹剧上来。

不论这场闹剧是多么荒诞,但是纯粹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们姑且探讨一下:

1、如果“说真话的毛星火”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的话,那就是一名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要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明确规定,“说真话的毛星火”不是任何一名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如果非要提起的话,可以商请有关团体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不过相信没有哪个社会团体或人民检察院会参与)

3、如果“说真话的毛星火”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话,由于涉及的所谓图书均出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公安机关既可以直接以“不具有犯罪事实”不立案,也可以“举报行为发生在法条生效之前,不能适用该法条查处”为由不予立案。

4、请“说真话的毛星火”不要代表我,我不是要起诉莫言先生的15亿人(中国有15亿人吗?)之一。

四、结语‍‍‍‍‍

这场打着爱国旗号妖魔化爱国的闹剧虽然荒诞,但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人类的多样性,顺便再学习一下法律知识。